词条 | (一)田赋、苛捐杂税增加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一)田赋、苛捐杂税增加《中国粮政》 载:民初,政府试图对 “田赋改用银元以昭划一” 而未实行,却给地方 “带征附加税之权,故赋制混乱而不可收拾。” 民国四年以后旧附加税并入正税,而新附加税日益增加。定县的附加税,1927年比1912年增长了353.25%,与此同时,正税增长了63.42%。《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载: “1925年至1927年……在直隶于三年间土地税增长了五倍”。《中国经济年鉴》载,1932年,河北省田赋概数: 地丁5 986 377元,漕粮89 996元,租课274 951元,差徭152 816元,杂项5 496元,合计6 509 636元。按该年河北水旱田地总面积6 895 467公顷计,平均每亩田赋0.0629元。以1931年的田赋为100,河北水田,1912年为60,1922年为98; 平原旱地,1912年为59,1922年为102; 山坡旱地,1912年为53,1923年为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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