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三) 允许并鼓励社员开展家庭副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三) 允许并鼓励社员开展家庭副业根据中央《农业十二条》紧急指示信的要求,郊区农村在整风整社中,逐步恢复了社员家庭副业。1962年7月,中共北京市委在《关于加强生产队工作十项措施》中,明确提出:在巩固和搞好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鼓励社员适当开展家庭副业生产,允许并鼓励社员在六十条的政策范围内种好自留地、十边地,开展养猪、养鸡和其他家庭副业生产。同年10月,制定了奖励社员家庭养猪政策,使以养猪为主的畜牧业有了全面恢复和发展,增加了社员收入和市场副食品供应,带动社员家庭副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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