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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三)调整阶段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三)调整阶段1963—1965年

通过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并将自留山、自留地和屋前房后树木划归社员所有,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较快恢复。到1965年,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分别达到31134万元和668975吨,分别比1962年增长20.6%和29.40%,分别高于“一五”末3.95%和5.5%。


(三)调整阶段1958—1965年

1958年全省公社化后,林业生产出现了空前的大起大落。在“一年采足种, 二年育足苗,三年栽完树,五年绿化全省,十年木材自给”不切合实际的口号下,各地掀起几万人至几十万人的大兵团作战,1958—1959年两年造林566万亩,但造林成活率很低。同时大搞“一平二调”,把集体山林360多万亩划归国营林场,把群众“四旁”树和自留山滩收归集体,实行林业生产的“一大二公”。大炼钢铁,大办食堂等又砍伐了大量成材树和经济树。紧接着的三年自然灾害,更加重了林业的破坏。1961年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时,全省林地面积1 110.2万亩,木材总蓄积量191.1万米3,林地覆盖率4.8%,“四旁”树覆盖率0.7%,全省林木总覆盖率5.5%。林地面积虽比1949年增加了1.3倍,但幼林占77.4%,而成材树大量破坏,全省木材总蓄积量仅191万米3。较1949年减少49%。1962年干果总产量仅12 747.5万公斤,略高于1949年产量,仅为1952年恢复时期的51%。使林业生产跌入低谷。
为使林业走出低谷,从中央到省制订了一系列林业政策。1961年中共中央《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生产若干规定》颁布后,中共山东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迅速作出《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1962年又发出《关于发展林业给生产队和社员的一封信》,再次明确山林权属,划清国家、集体、社员植树范围,清理1958年以来林权遗留问题。提出“家家户户植树造林、社社队队大搞造林绿化、积极整顿国营林场和给社员划分自留山滩”等一系列具体政策。特别明确社员在“四旁”栽树范围和可以经营自留山,造小片林木。重申林权归谁所有,林产品和收入归谁支配,任何人不得侵犯。对平调生产队和社员的山林树木要认真清理退赔。为了取信于民,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大搞封山育林,推广泰安县崅峪公社“牛座槽、羊圈养”办法。林业生产迅速回升。1963—1965年3年年均造林215万亩。


(三)调整阶段1961—1965年

在 1961—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中, 湖南恢复了“公养和私养并举, 以私养为主” 的政策, 调动了社员家庭养猪的积极性。1965年出栏肥猪达到828万头, 比1961年增加696万头, 平均每年增加174万头, 递增58%。养猪业出现了第二个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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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