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旗为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出旗为民清初,八旗贵族蓄奴之风甚盛。清廷又曾严行“逃人法”,以搜捕逃亡奴仆归旗。由于奴仆的反抗和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演变,清统治者采用汉族旧有封建生产方式,释放旗地上的农奴为民。康熙(1662~1722年)三次下诏,准许部分农奴“出旗为民”。雍正 (1723~1733年) 下令将皖南地区的世仆 “开豁为民”。乾隆(1736~1795年)下令将关内、热河、奉天等地内务府所属官庄上的壮丁“拨出为民”。此后,清政府一再颁布“出旗为民”的诏令,不少八旗家奴摆脱了奴籍,取得了平民的身份。 出旗为民“取消旗籍转入民籍”的简称。清代改旗籍为民籍的一种措施。主要适用于汉军八旗。规定凡旗人违反《逃旗法》的;或生活困难,无力赡养,本人可自谋生路的;或改变原来奴隶地位的包衣,均可出旗为民。乾隆二十二年(1757)被迫宣布在下五旗包衣佐领中,除满洲人外,其他人丁都准许出旗为民。 出旗为民清政府为解决“八旗生计” 问题所采取的措施。雍正时,即允许部分奴仆、养子、开户人等“赎身为民”,或“拨出为民”。至乾隆初年起,除上述人员大量出旗外,八旗汉军也分批出旗。出旗条件最初比较严,奴仆只限于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中 “未入丁册者”,及主死户绝者,准其“赎身为民”。至于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作为印契之人,及远年印契所买民人、籍贯可稽者,必待效力三代以后、著有劳绩者,方 “准其为民”。已经出旗者,有时也被 “藉端控告”,“即令归旗”。迨至乾隆二十一年 (1756) 以后,由于八旗 “生计”问题进一步严重,对另记档案、养子、开户人及绝大多数奴仆、汉军的出旗,不仅不加限制,而是以驱赶、“裁汰”,皆令出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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