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对开垦荒地者的政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对开垦荒地者的政策1947年颁布的《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中明确指出,民国36年所开之生荒地,应属开荒者所有,不在平分之列。所开之生荒地属于地主富农者,应在平分之列,属于雇农、贫农、中农者不在平分之列。又指出,各地在平分土地时必须经过丈量,统一平分,其方法采取全部打乱彻底平分,或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平分,由各地根据情况及多数农民的意见决定,在全部打乱平分时,中农一般以自愿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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