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积极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二)积极兴办开发性家庭农场1985年开发性家庭农场进入了实施阶段,各师制定了优惠政策,开发性家庭农场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个人,期限15~30年,子女有继承权,办场面积经批准后可不受限制,3~5年内免交土地费,允许自由种植,产品自行处理,3年内不承担义务工;停薪留职职工,只要上交管理费,其福利待遇不变;对开发性家庭农场投资(如打井)给予无息贷款,年生产费用由农场垫付,3年内粮油倒挂费用由农场补贴等。1993年11月,兵团党委下文重申:继续鼓励职工自费开荒,不限数量,自主经营,自由雇工,不限品种,不干涉其经营活动,7年内免交土地费,经营权30年不变,其中家庭林场可以50年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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