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 争创“体育之乡”和“体育先进县”活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四) 争创“体育之乡”和“体育先进县”活动争创“体育之乡”是天津市从1985年开展的一项评选活动,为此制定了 “体育之乡”标准和评选办法。要求将体育工作纳入乡镇社会发展规划,有一名乡镇领导分管体育工作,把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体育组织机构健全,群众体育活动普及,业余体育训练成绩显著,竞赛形成制度,推动体育社会化,在场地设施上必须具备一场 (灯光篮球场)、一室 (棋类活动室)、一房 (乒乓球活动房)。按照上述评选标准,每两年评选一次,1985年评选出10个,1987年评选出13个,1989年评选出10个,1991年评选出7个,共评选出40个“体育之乡”。1994年又开展评选体育先进乡镇活动,1995年经推荐上报,被国家命名的体育先进乡镇有4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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