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分类:【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制度。反映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部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彼此之间的衔接、转换等,为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宗旨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种建设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10月政务院公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对旧学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对中国的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的性质、任务、招生对象、招生条件、修业年限等作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系统图,为中国教育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中国学制基本上形成两种教育制度、三类主要学校、多种形式办学的系统。两种教育制度即全日制学校和半工(农)半读学校同时存在的学校教育制度。三类主要学校即全日制学校(由国家主办)、半工(农)半读学校(多由厂矿、企业、公社主办)、业余学校。此三类学校采用多种形式办学,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1978年后,学制进一步调整。现行学制为:①幼儿教育:幼儿园,一般招收3至7岁幼儿。②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招收6、7岁儿童入学,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5年或6年,实行一贯制。成人初等学校,相当于小学教育程度。③中等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及其他半工(农)半读中学、业余中学等。全日制普通中学分为初级中学(3年)和高级中学(2至3年)两个阶段。其他中等学校修业年限为2至4年不等。④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学和专门学院,本科修业年限一般为4至5年,专科为2至3年,部分大专院校附设短训班、专修班。属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有广播电视大学(4至5年),职工、农民大学(3至4年),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或独立函授学院(实行学年制的为5至6年,实行学分制的年限不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即按学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累积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制度,由各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修业年限均为2至3年,部分高等院校设有研究生院(部)。1980年施行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1985年7月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即在某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培养高水平的科研教学人员,促进学术交流和人才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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