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百科知识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乞鞫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乞鞫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秦汉时允许被判决的犯人或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或上告的制度。乞鞫须在判决之后方可提出:“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也?狱断乃听之”。(《秦简?法律答问》)并须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汉律所规定的乞鞫期限为3个月:“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周礼?秋官?朝士》郑注)即如犯人在3个月内不提出复审的要求,而过3个月以后即不得再行提出。曹魏时取消2年徒刑以上犯人乞鞫制度。晋恢复。隋唐时无乞鞫之名,但《唐律疏议?断狱篇》规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理完毕后,均须传囚犯及其家属到庭,具告其罪名。如囚犯不服,允许其“自理”,主持审判者应予以详细审断,可谓秦汉时乞鞫制度之变种。

随便看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0-2025 o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9/28 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