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库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库法分类:【传统文化】 国民党政府规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的法律。公库是财政收支的机关,其中央财政收支机关通称国库,省市、县财政收支机关通称省库、县库。1938年6月颁布,并于1939年正式实行。《公库法》规定,财政部为国库主管机关,负责国库日常行政事务。地方设立省库,市库及县库、以财政厅局为主管机关。国库自成系统,分总库、分库、支库及收支处四级。总库设于中央所在地,办理全国财政收支业务;分库设于省府,除办理所在省国库出纳业务外并负责处理及承转总库事务;支库及收支处负责办理当地国库收支事务。公库统一出纳一切税款收入和一切经费支出。自1943年起,增加税收经收处和驻地收税员职能机构,专门办理税收业务和解转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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