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回回掌教哈的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回回掌教哈的所分类:【传统文化】 “哈的”一作 “嘎锥”、“戛尊”,现代译作“卡孜”,系阿拉伯语音译,意为“教法官”,通常指伊斯兰教法执行官。元设管理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初置时间不详,称“回回哈的司”,执掌为国祈福和处理穆斯林间的词讼、户婚、钱粮等。至大四年(1311)四月“罢回回哈的司属”。皇庆元年(1312)十二月“敕回回哈的如旧祈福。凡词讼悉归有司,仍拘还先降敕书”。致和元年(1328)八月, “罢回回掌教哈的所”, “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 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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