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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民党政府土地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民党政府土地法

分类:【传统文化】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法规。1928年11月国民党中政会通过了胡汉民,林森等提出的土地法原则草案。1930年6月3日,立法院根据此原则,制定了土地法,30日公布。该法分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五编,共31章397条。规定:土地的定义包含水陆及一切天空地下的空气、光、热、矿产、水力及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凡经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国家依需要征收私有土地;矿藏、水运、湖泊、道路、瀑布、名胜古迹,均不得为私有。土地税分为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两种,土地已改良者地价税轻,未改良者地价税重,最重可达估定地价的1/10。地租不得超过耕地已产物收获总额的37.5%。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租,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土地税款。耕种荒地者可免纳5年地租等。1935年4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施行法》,规定自193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除确保地主所有制外,其余条款并未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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