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土地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土地制度分类:【地域文化】 同周代众多的诸侯国一样,晋国是以分封宗族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表现为多层次的宗族结构。与这种政治体制相关联,晋国传统的土地制度是宗族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的标志即宗族的社稷和宗庙。 在宗族土地所有制下,土地占有关系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宗族占有。居统治地位的宗族是各级政权的核心,占有全国土地的绝大部分。宗族占有往往以宗主占有的形式出现,这是因为宗主是宗族的首领和代表的缘故。二是官吏、功臣占有。宗族政体下的官僚制度虽不发达,但存在着官吏,他们多为贵族的管家,其占有土地主要依靠职官受田。功臣占田是指那些通过军功等途径而获得土地者。三是国人占有。国人系贵族的远宗旁枝,与贵族有直接或间接的血缘关系。国人阶层是甲士的主要来源,“执干戈以卫社稷”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国人要为国家提供军赋,故须占有相应的土地。军事义务和经济权利是一致的,当兵权和土地占有权是联系在一起的。 除上述土地占有者外,那些被征服者和广大的庶人阶层宗族离散,没有自己的宗庙社稷,因而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庶人不仅没有占田的权利,就连他们自己本身也被当成一种财产由贵族分配,即作为“民”授给占统治地位的宗族。这些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其身份实质上是各级贵族的劳动奴隶。由于庶人无权占有土地,因而也就没有资格充当甲士。 从春秋时期开始,晋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春秋以前,公族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进入春秋以后,公室宗族争权夺利,从而导致了公室内部的数世之乱,使一大批公族相继灭亡。随着公族的灭亡,过去由他们占有的大量土地暂时集中到公室手中。晋武公以后,公室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不再分封公室宗族子弟,对公族采取诛灭、驱逐、限制等措施,以防止公族危害公室的历史重演。但是,晋国并没有因此完全废除传统的分封制,而是将过去分封公室宗族改为分封异姓宗族。晋武公和晋献公都曾分封过异姓宗族,晋文公“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史记?晋世家》),其中很多人属于异姓宗族。公室分封异姓宗族,实际上是将土地重新进行分配,过去由公族占有的土地,现在以分封的形式分配给异姓宗族,土地由公族手中转移到异姓宗族名下。《国语?晋语四》记载了文公时期晋国土地占有的情形:“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公室虽然将土地分配给异姓宗族,但名义上仍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占有土地者要向公室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税;同时,公室也有一部分自己的土地,由庶人为其耕作。“公食贡”即表示公室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异姓宗族通过受封获得了封邑土地,“大夫食邑”即指异姓宗族对土地占有的情况。“土食田”指的是国人对土地的占有,国人的地位虽然因公族的大量灭亡而开始下降,但他们仍然是军队的主力,仍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庶人食力”和西周时期的情况大致相同,说明庶人的社会地位在当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异姓宗族登上晋国的政治舞台以后,权力日渐膨胀,占有土地的欲望也日益强烈,他们依仗军事、政治特权,对外掠夺,对内兼并。从春秋中期开始,晋国的土地纠纷事件频频发生,史不绝书。晋国的土地兼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卿族兼并公室;二是卿族之间互相兼并。卿族兼并公室的结果,使土地落入卿族之手,公室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上都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到春秋晚期,公室“独有绛、曲沃,余皆入三晋”(《史记?晋世家》),公室的土地已被韩氏、魏氏、赵氏兼并殆尽,仅剩下国都绛和公室宗庙所在地曲沃。卿族之间互相兼并的结果,使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异姓卿族的手中。这一过程是随着旧贵族的不断消亡而完成的,以“三家分晋”而告终。 卿族获得土地以后,不再分封其宗族子弟,而是在所辖地区推行县制,设置官吏管理,将传统的分封制改为新型的郡县制。分封制的废止导致了宗族体制的崩溃和官僚体制的出现,卿族分配土地不再以宗族为授田对象,而是以官吏、士兵为主要对象。这样,晋国的土地制度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族土地所有制日趋瓦解,代之而起的是军功贵族土地所有制。春秋晚期的三晋政权已是封建国家的雏型,因而军功贵族土地所有制又具有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特征。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宗族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宗族土地所有制下,占统治地位的宗族是土地的所有者;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则归封建国家。宗族土地所有制以宗族为授田对象,血缘关系的亲疏是占田的主要依据;封建土地国有制则以才能和军功作为占田的主要依据,占田者主要是各级官吏和士兵。土地所有制的转变,标志着晋国宗族政治的没落和封建政治的兴起,代表了春秋时期社会大变革的特点和历史发展的趋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晋国土地制度的变化与军事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军队的发展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归根结底是由构成社会经济基础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的;同时,军事制度的变化反过来又对经济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社会大变动的春秋时代,各诸侯国的土地制度都有程度不同的变化,而土地制度的变化又与军事制度的变化联系在一起。晋国的“作爰(辕)田”与“作州兵”颇具典型性,这一事件的大致经过是:公元前645年,秦、晋大战于韩原,结果晋师败绩,晋惠公被秦军俘获,惠公为了取得国内民众的支持而作爰田,同时又作州兵。 ① 这无疑是一次重大的田制改革和军制改革。何为“作爰田”?《国语》、《左传》语焉不详,古今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5种解释:换田赏众;以田出车赋;分公田之税赏众;固定授田法;岁休轮耕法。 ① 如实说来,晋国的爰田制因史料不足已难于考稽。 “作州兵”即改变过去的征兵或征赋之法,将其范围扩大,以增加兵源,属于军事制度的改革。作爰田的背景和起因是由于军事上的失利,即“兵甲尽矣”,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兵甲益多”的效果;作州兵则是在作爰田的同时实行的。古代的田制、军制与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相互制约,其中某一项因素的变动必然导致其他因素随之发生变化。因此,作爰田与作州兵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田制与军制互为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这里表现得十分明显。 在春秋时代,人际关系与地位的变化往往也是通过军事途径来实现的。以晋国的情况为例,异姓贵族的上升,主要是因为他们掌握了军权,依靠军队逐渐垄断了政权,以军功贵族的身份取代了原来的宗法贵族;对于下层人民来说,当兵打仗则是他们政治上获得解放、提高经济地位的主要出路。由于兼并战争的频繁和战争规模的日趋扩大,兵源不足成为各诸侯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改革传统的征兵制度,打破过去对当兵权的限制,把当兵的权利下放到国人以外的广大庶人阶层,以扩大兵源。晋国在这方面的改革是比较早的,“作州兵”已肇其始端。由于征兵范围的扩大,晋国的军事力量发展很快,这从晋国军队建置的变更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晋武公三十八年(前678年),周僖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诸侯”(《左传?庄公十六年》),晋仅有一军;晋献公十六年(前611年),“晋侯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扩充一军;晋文公四年(前633年),“作三军,谋元帅”(《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扩为三军之众;文公五年(前632年),“晋侯作三行以御狄”(《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在三军之外又增设了“三行”;文公八年(前629年),“作五军以御狄”(《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增加到五军之众;晋景公十二年(前588年),“晋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已发展到六军之众。在不到100年的时间内,晋国的军队增加了五、六倍,其间尤以晋文公在位时期的增长速度为最快。究其原因,当与晋惠公时期开始实行的作爰田和作州兵有直接的关系。惠公虽然创立了爰田制和州兵制,但在位时间短,且政局多变,似没有能力全面推行这两种制度。晋文公执政后,内乱外患消弭,加之他个人的雄才大略,具备了全面推行爰田制和州兵制的主、客观条件,因而收到了“甲兵益多”的效果。晋军数量的日益增多,是以征兵范围的扩大为前提的。由于公室的衰落和宗族政体的日趋瓦解,国人的数量不断减少,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开始下降,仅在国人阶层征兵,已远远不能适应战争的需要。这样一来,就只有征发广大的庶人从军作战。在中国古代,当兵权和政治、经济上的权利是结合在一起的,庶人开始当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 庶人在通过军事途径提高社会地位的同时,他们的经济地位也发生了变化。晋国的军功贵族掌握了土地所有权以后,除将一部分土地分配给各级官吏外,其余的则授于获得战士身份的庶人。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简书《孙子兵法?吴问》中,即记载了晋六卿制田的情况,对于我们了解当时晋国的土地制度有极重要的参考价值,兹抄录于下: 吴王问孙子曰:“六将军分守晋国之地,孰先亡? 孰固成?”孙子曰:“范、中行氏先亡。”“孰为之次?”“智氏为次。”“孰为之次?”“韩、魏为次。赵毋失其故法,晋国归焉。”吴王曰:“其说可得闻乎?”孙子曰:“可。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氏次。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田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氏次。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吴王曰:“善。王者之道,□□厚爱其民者也。” 这段不见于传世本《孙子兵法》的佚文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春秋晚期,晋国的土地所有权已落入六卿之手,他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分别在其统治地区推行不同的田亩制度。当时晋国的亩制极不统一,但都大于百步为亩的周制。其二,战士占田的数额是固定的,即一夫百亩。土地的多寡与军队的数量成正比,六卿制田主要是围绕着“置士”即组建军队而进行的,说明田制与军制互为关联,战士是土地的主要占有者。其三,根据简文中“伍税之”即按伍征税的情况分析,六卿的军队中有大量的步兵,因为什伍组织是同步兵的编制相配套的。 需要说明的是,步兵的发展与个体农民的出现有一定的关系,个体农民的大量涌现为步兵提供了广泛的兵源。由于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以铁器为代表的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畜力耕作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使农业的个体经营成为可能。一家一户的个体耕作取代了传统的共耕制,个体农民也就应运而生了。 进入战国时代,农业生产的经营者主要是个体农民,步兵成为主要兵种,车战降居次要地位,国人与庶人的界限逐渐消失。与军事制度上的这种变化相适应,封建土地关系亦随之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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