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孟德斯鸠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孟德斯鸠分类:【文化精萃】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出身贵族。著作有《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等。 孟德斯鸠是个自然神论者。他主张上帝存在,但上帝不能为所欲为,必须依据规律行事。任何事情都有出自其本性的“法”即规律,法就是出自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世界是由物质组成的,是无理智的永恒存在的,有其固定不变的规律,没有这些规律造物主就不能管理世界。这无疑地否定了上帝的绝对权威。 他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种。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况中只有自然法,共四条,即“和平”、“养活自己”、“相互依恋、爱慕”、“过社会生活的愿望”。进入社会后,人与人间的平等关系终止,战争状态开始,这是促使人间立法的原因。于是政府立法,人为法产生了。有各种各样的人为法,公民法、政治法、国际法等等。而法律的制定,是由该国的地理条件决定的,即由气候、土壤、性质、地理位置、领土大小等决定的。它们也要适应人民的生计、宗教、好恶、人口、贸易、风尚、习俗。地理条件也决定民风。例如,他认为亚洲多大平原,所以产生大帝国,欧洲领土大小适中,所以产生民主、自由的制度。 他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指出君主贵族的财富和享乐,是以其他人的贫穷呻吟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的原则是绝对服从,使人成为奴隶。这种极不平等极不合理的制度必然灭亡。他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认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而立宪君主制国家应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三权分立有利于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由就是有权去做法律所允许的事。他认为,良好的法律和人们的劳动可以改造自然,造福人类。 18世纪前期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出身贵族家庭,叔父是波尔多法院院长,幼年学过希腊语、拉丁语,中学毕业后专修法律,曾任过波尔多法院的顾问,继承伯父的法院院长之职。1728年被选为法兰西学士院院士。以后周游列国,考察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回国后开始创作,于1734年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1748年他的重要理论名著《论法的精神》问世。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主张。但最能代表作者思想高度的作品为《波斯人信札》。它是一部反映法国现实的作品,是一部书信体小说。小说描写波斯的开明贵族郁斯贝克政治失意而去法国旅游,以通信的方式,向波斯的朋友们报道了他在巴黎的种种见闻,探讨了政治、经济、宗教等重大社会问题。小说没有统一的故事情节,由100多封长短不齐的信组成。谈论的问题, 一是政治问题;二是社会生活与习俗;三是宗教问题;四是后房情况;五是其他杂信。作者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问题,抨击了东方的专制暴政和欧洲的君主政体,主张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作者承认世界是物质的,并以唯物主义的观念对待宗教问题;主张以法律的形式保护私有制度和财产不受侵犯;他坚决反对所谓文明国家推行的殖民政策、殖民战争,认为被侵略者起来反对侵略战争是正义的行为。孟德斯鸠的社会学思想为法国大革命时期许多先进启蒙思想家所接受,并反映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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