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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宣政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宣政院

分类:【传统文化】

元代官署名。掌管全国佛教僧徒及吐蕃(今西藏)军政事宜。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立总制院,以国师(僧官名,至元七年更名帝师)八思巴领院事。至元二十五年(1288),据唐代于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更名宣政院,由帝师兼领,设院使、同知、副使、参议及经历、都事等官,下辖吐蕃地区各宣尉司、招讨使司等地方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事民政。遇地方有事,则于当地设分院处理,亦别有印。若大征伐,则与枢密院共同议处。元顺帝元统二年(1334),又于杭州设立管理宗教的行院。

官署名。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事民政事务的中央机关。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设置。元初,一切建制均沿袭唐宋,但也根据实际需要而增设一些新的机构,宣政院即为其一。宣政院初名“总制院”,国师八思巴为第一任长官。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按照唐代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改“总制院”为“宣政院”。由于统治者崇信、推广宗教,因此,宣政院权势愈来愈大,凡重大军政问题,均由其与枢密院共同决定。宣政院设院使2人,后增至10人,官秩为从一品。其下设同知2人,正二品;副使2人,从二品;佥院2人,正三品;同佥3人,正四品;院判3人,正五品。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宣政院官职人选僧俗并用。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方行政机构。元如遇地方有事,还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延钓五年(1318年),在杭州设置管理江浙宗教事务的行宣政院。

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吐蕃(藏族)地区军事、行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始建于蒙古至元元年(1264年)当时称总制院,至元二十五年改称宣政院,专管西藏事务。帝师是宣政院的最高行政长官,在政府中享有极高的地位。帝师之下,设有院使、同知、副使、参议等官职,宣政院下辖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是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和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设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各级机构。院使以下各级重要官吏,均由宣政院或帝师举荐。宣政院在一些地方设有行宣政院,管理地方有关事务。对重大军事活动,宣政院需同枢密院共同商议处理。

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中央机关。始建于蒙古至元元年(1264),初称总制院。命国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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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思巴兼领,下设院使、同知、副使各级官吏。院使秩正二品。至元二十五年改称宣政院, 院使升从一品。下辖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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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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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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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下设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各级机构。院使以下各级重要官吏,均由宣政院荐举或帝师提名,僧俗并用,军民通摄。遇有重大军事活动,宣政院需同枢密院共同议处。

元朝中央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藏族地区行政事务的机构,1288年由总制院改名。《元史》百官志三说: “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至元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宣政院官员数多次增减,院使从最初的二员到天历二年“定置院使一十员,从一品;同知二员; 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 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三员,正四品; 院判三员,正五品; ……断事官四员,从三品。”《元史》释老传说: “乃立宣政院,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而总其政于内外者,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通摄。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由于宣政院的首位院使多由元朝的丞相、枢密院使等重臣兼任,所以宣政院实际人事权在帝师及其门徒手中,如八思巴弟子桑哥即由总制院使升任丞相,仍兼宣政院使,藏文史籍说曾任萨迦本钦的俄色僧格、旺秋贝、旺尊等曾得到宣政院印章或任宣政院大长官,可能即是担任宣政院使,又说本钦甲哇桑布曾任宣政院使,官居一品,可见宣政院中常有藏族人担任院使。宣政院对藏族地区的职责主要有: 荐举藏族首领担任宣慰使、都元帅、达鲁花赤等官员; 管理藏族地区的驿站; 增减改易元朝在藏族地区的军政机构; 派员审理藏族地区的重大案件; 协调元朝在藏族地区的军事行动; 负责迎请和接送元朝召请的藏族僧人。为此元朝在藏族地区设置的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统归宣政院管辖。此外宣政院在大都和上都还有大都规运提点所、上都规运提点所、大都提举资善库、上都利贞库等附属机构。宣政院的院址,还未见到明确的记载,但从藏、汉文分析,当在今北京市西郊动物园以北高良河边的大护国仁王寺,帝师在大都里的住所,亦应在这里。

元朝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管理吐蕃地方军政大事的中央机构。至元二十五年(1288),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所统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物,责任重大,宜加崇异,遂奏请改名,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之故典,更名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宣政院事。初置有院使、同知、副使、参议、经历、都事、管勾、照磨等官,二十八年(1291)增设院同佥。元贞元年(1295),增设院判。天历二年(1329),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扩大院使编制至10名,又增设掾史、蒙古必贽赤、回回掾史、怯里马赤(突厥―蒙古译语,意为译员)、知印、宣使等职官。院使之职常以朝廷大臣担任,位居第二者,则由帝师举荐僧人担任。宣政院属官得自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同为元朝中央的4个独立衙门。其下设有行宣政院,从职能上看有两类:一类是设于杭州的行宣政院,主要负责江南地区佛教事务,在诸路、府、州、县,相应置有僧禄司、僧正司、都纲司等,为其下辖机构,由宣政院选官主之。一类是设于吐蕃或临近地区的行宣政院,旨在平息叛乱,镇慑不服,如有大征伐,则需与枢密院协商行动。

宣政院印(印文为八思巴文)

宣政院管辖吐蕃地方,设三道(路)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分设宣慰使、同知、副使、经历、镇抚、都事、照磨、捕盗官等。其下辖机构有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和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地方僧俗首领担任,由朝廷授职。

元代设宣政院并将佛教与吐蕃事务结合起来加以管理,既说明了元朝统治者对此两者的高度重视,又说明政教合一的吐蕃地方在有元一代政治方略中的突出地位。宣政院之设,上承唐制,下启明代,尤其是清代的蒙古衙门和理藩院直接受其影响,在管理边疆事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官署名,元朝始置。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之。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下设院吏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后若干年中又增省官吏若干。下辖吐蕃三道宣慰司及僧录司、僧政司、都纲司等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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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