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分类:【地域文化】 1986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条例》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共五章39条。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领到采矿许可证,并办清有关手续,取得采矿权方能进行采矿活动。条例还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企业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范围,申请开采的办法和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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