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抢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抢婚分类:【传统文化】 亦称“掠夺婚”、“抢劫婚”等。男子通过抢夺其他氏族部落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关系。源于原始社会母权制向父权制、从妻居向从夫居过渡时期。在阶级社会中,婚姻的买卖性质越来越明显,索取高昂的彩礼,于是一些民族出现的“抢婚”便成为对古老婚俗残余形式的运用,以尽量减少经济方面的负担;另一些民族的“抢婚”则只是作为婚礼仪式之一,因而保留着更多的古朴性质,不过,这两种情况往往结合在一起。汉族以及蒙古、鄂温克、苗、瑶、彝、纳西、德昂、布朗、傣、傈僳、黎、高山等少数民族,在古代乃至及于20世纪上半叶,都曾不同程度地残存着抢婚习俗。如汉族,《易经》卷三有“白马翰如,匪寇婚媾”的记载。古代室韦、棘砣等民族亦有此俗。《北史?室韦传》:“婚嫁之法,二家相许竟,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妇归家,待有孕,乃相许随还舍。”对魏晋以后爨人(彝族先民),明嘉庆《滇南杂志》记述其婚俗:“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入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坐女其中。旁列米淅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新妇在途中故作坠马状三,新婿挟之上马三,则诸亲族皆大喜……”对于清末民初海南黎族,《中国边区少数民族图》以彩色的画面和简洁的文字勾勒了抢婚情状:“黎俗,青年与黎女歌唱和合之后,乃由黎女集合其家人,均手持棍棒,将该青年痛打。该青年虽痛苦也得承受,……青年被打后,可将黎女强抢而归,女家故为追打,以为相送。”旧时甘、青和川西北藏族,青年男女经自由恋爱,在准备结婚时还要相约于某日深夜,由男方派人来“抢”走女子。“抢”去后,女家门口张贴红纸,以示姑娘已被人“抢”去,同时母亲还煞有介事地逢人便哭,父亲则请小伙子们骑上骏马,身背猎枪,到处“寻找”。被“找”到后,男家以贵宾相待,并共同商定正式完婚的吉日良辰。直至20世纪50年代前,云南德宏傣族青年男女相恋成熟后,往往因彩礼过重而施行“抢”的形式来缔结良缘:男女双方约好时间、地点,男子邀请若干好友携带刀枪和铜钱潜伏在预定地点,姑娘则以洗菜、挑水等为借口前去赴约。此时,小伙子们蜂拥而上,把姑娘“抢”跑,姑娘则佯装呼号以通知家里。家人和村邻闻声追赶,抢婚人便将钱币撤在地上,追赶者只顾拣钱,或往反方向“追去”,而故意使小伙子把姑娘“抢”走。数天后,男方请媒人与女家“敲石”议定彩礼,随之把姑娘放回,择期举行婚礼。旧时德宏景颇族中流行的“迷却”(拉亲)、“迷考”(偷亲)亦属抢婚习俗之列。以上诸例,从根本上说,属于“佯抢”。也有可称为真抢的,例如上述傣族地区,有的人依仗权势,利用不为社会舆论谴责的“抢婚”古规,强行霸占良家民女;景颇族中称作“迷鲁”的抢婚,往往是“先下手为强”而挖别人的墙角,作为一种婚俗的抢婚。无论是真抢还是假抢,都只限于一定的通婚范围才符合习惯法。 古代婚姻形式之一。即原始社会时,男子通过抢劫女子来成亲。后来人们在已缔结婚约的前提下,将抢婚作为一种婚礼形式。《北史?室韦传》:“婚嫁之法,二家相许竟,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这种形式一直到现在,仍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景颇族、傣族、瑶族中保留。抢婚又称“抢亲”、“掠夺婚”、“抢劫婚”。 亦称“抢亲”、“掠夺婚”、“抢劫婚”,旧时婚姻习俗,源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过渡时期,这时男子经济地位提高,从妻居改为从夫居,妇女不属出嫁到男方氏族,便出现了强制性抢婚,男子通过掠夺其他部落妇女或是在战争中俘获女性作为妻子。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娶,取妇也,从女从取。”甲骨文“娶”左边为“女”,右边为“耳”,从“又”(手)持“耳”,表示手里拿下的耳朵以统计战果。故娶之原意是打仗时掠夺战败部落的女子为妻。从夫居制度确立后,有些地方还保留这种风俗。中国古代室韦、?砣等族都有此俗。《北史?室韦传》:“婚嫁之法,二家相许竟,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妇归家,待有孕,乃相许随还舍。”随着历史的发展,掠夺婚成为佯战与虚应的形式,即事先得到女方默许,由男方邀约伙伴佯作抢亲。旧时蒙古、满、景颇、傈僳、傣、高山、瑶、侗、苗、白、布依、黎、壮、哈尼、彝等少数民族都曾流行此俗。如景颇族的“迷鲁”(抢婚)、“迷确”(拉婚)、“迷考”(偷婚);苗族的“领婚”;哈尼族的“偷婚”;侗族的“抢新娘”;傣族与瑶族的“迎亲”;壮族的“夜婚”;满族的“插车”等,有些是“佯战”,有些属抢婚的变异形式。 亦称“抢劫婚”、“掠夺婚”、“抢亲”等。旧时景颇、傣、水、傈僳、彝、白、苗、布依、高山、土等民族的婚姻习俗。形式有四:一种是男女青年相亲相爱,欲结百年之好,但却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于是男方便邀约伙伴佯作抢婚;第二种是男方相中某姑娘,并向其求婚,未成,便组织抢婚;第三种是双方对婚事本身均无异议,但为了简化程序、节省钱财,便商定采取抢婚的形式;第四种是男方相中某姑娘,便组织人强行抢婚。无论哪种形式,事后均需尽快向女方父母通报情况、商定聘金并举行婚礼。此俗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的时期,即母权制的夫从妻居向父权制的妻从夫居的过渡时期。但直到解放前后,上述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存着这种远古遗迹。 娶亲陋俗。①亦称“抢寡妇”,曲阜民间俗称“打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流行于山东各地。寡妇改嫁,倍受本族与社会的歧视,改嫁途中可被人抢回家中,强行拜堂,官府不予追究。②到其他部落掠夺妇女为妻的婚姻形式,约产生于群婚向个体婚过渡时期。最早见于《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灯,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其来源于掠夺婚有关。女子3夜不息灯,则因族内女子被夺而思其相离;男家3夜不举乐,则恐女族来犯而隐密之。抢劫女子有时已先得女子的默契,即“佯抢”,多流行于少数民族地区,山东部分地区(博山)仍有遗留。 锡伯族一种古老的婚姻习俗。近代又有象征性抢婚、硬性抢婚、半硬性抢婚等方式在关东地区流传,现已废止。采用此抢亲方式多先礼后兵,其前必通知女方。抢亲队伍黄昏时出发,先派3人通知女方并在门外监视动静; 女方在夜幕降临、毫无准备情况下得信,只好仓促应付,采取保卫措施;抢亲男青年如能抢到姑娘并抱着放在马背上,使姑娘全身不沾地,2人共乘一马返回,抢亲才被承认。若女方家长听不到女儿扎挣叫喊声,知已默许,也就不再追赶。女子被抢到男家,征得同意,立即举行婚礼,招待亲友。接着男方请人到女方家提亲,经过协商,男方将聘金财礼送到女家,婚事便告成功。 亦称“掠夺婚”。蒙古族古代氏族部落的一种野蛮的强制性婚姻形态。到13世纪,蒙古社会中仍存在着抢婚的痕迹。如,成吉思汗之父的正妻斡额伦就是从蔑儿乞人那里抢来的。后来蔑儿乞人记恨此仇,突然袭击铁木真家,抢走孛儿贴夫人。自元代初期,这种掠夺婚逐渐减少。而抢婚遗风,变成一种婚礼习俗。如婚礼宴会时新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新郎和他的朋友们到处寻找,并用武力将她抢过来,带回家,佯装使用暴力。但另一种抢婚在元代蒙古社会中仍在继续,那就是在战争中征服敌人夺取其妻女。战争中的这种抢婚还曾得到早期习惯法与后来的成文法的认可。 ①旧时白族婚姻习俗。主要流行于云南兰坪那马白族地区。有的青年男女互相爱慕,因私订了终身,却遭女方父母反对时,两人便商量通过抢婚以达到成亲目的。由男方邀约一些小伙子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姑娘抢走。抢时姑娘要假装呼救,让家里父母和邻居知道。待邻居追赶来时,抢亲人便将事先准备好的财物撒在路上,趁追赶者捡拾财物时逃走。姑娘“抢”来后,或者不举行婚礼先同居,或先将姑娘隐藏起来,第二天男方再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 一般女家先是拒不同意,破口大骂要求将姑娘送回。但一般经过媒人的反复开导,在生米已成熟饭的情况下,只得同意亲事。不过女家可以借机索要更多彩礼。若男女未曾私订终身,姑娘事前又不知道,由男方单方面抢亲的,往往容易引起纠纷、械斗。抢婚不能抢有夫之妇。抢寡妇时,只要通过媒人预先跟寡妇的公婆或叔伯商量好,并付给一定彩礼,即使寡妇本人不知内情也可。并且,不举行婚礼便同居。②水族婚姻习俗。曾流行于贵州东南三都水族自治县等水族地区。过去有三种不同的抢婚:一是男女已经恋爱情深,愿意结合,但女方父母不同意,于是该男子邀约几个人把恋人“抢”过来,造成既成事实,再托人带彩礼送到女家“赔礼道歉”,迫使女方父母承认;二是有姿色的女子,与几个男子同时热恋,其中一男“先下手为强”,把恋人抢到手,然后再向女家送去彩礼;三是富有之家的纨绔了弟,相中人家女子,不经媒人说亲而直接抢过去。这种抢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解放后,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教育,抢婚方式已经绝迹。③流行于藏族一些地方旧的婚姻习俗。也叫“掠夺婚”。抢婚的方式多种多样。大致经过情形是,有的小伙子因家里穷娶不起媳妇,一旦爱上了别人家的姑娘,他就约来自己相好的伙伴,商量具体时间,乘夜深人静,女家不防备时,就突如其来闯入家中,把姑娘抢来成亲,之后才通知女家。如今的抢婚原因主要在于男女双方父母身上。其经过情形是,虽然青年男女经过长时间的接触,两人情投意合,姑娘愿意嫁给小伙子,但却遭到女方父母的反对。于是两人就悄悄地约定好时间、地点,让姑娘偷跑出来,藏在相约的角落,小伙子带上他的相好伙伴,暗中把姑娘接到家中隐藏起来。第二天,女方父母发现姑娘不见了,便四处呐喊寻找,找上一天半日之后,小伙子就让亲属长辈出来讲明情况,竭力进行劝说,等一切平静了,才把姑娘放出来,按照正式结婚程序举行婚礼,招待岳父、岳母和亲戚朋友。 ①柯尔克孜族的婚俗。当女方父母极力反对亲事或要求彩礼过重而使男方无法承受, 且两个青年又十分相爱时, 他们便偷偷约定一个时辰, 背着父母双双逃到偏僻的地方成婚。抢婚过后一段时间, 新郎才领着新娘到女方家请罪问安、乞求饶恕。此时, 女方父母的怒气已消了许多, 只好认新郎为女婿, 祝他们相亲相爱、和睦相处。之后, 两个亲家才重新和好, 并为孩子们举行婚礼。②土族婚俗。旧时, 青海互助地区土族中寡妇或离异之女出嫁, 不能明媒正娶, 一般是男女双方有意结为夫妻时, 则双方父母暗议嫁娶之日期, 由男方深夜来偷偷将女子迎走。在民和地区的土族人中传说, 在发生了日蚀或月蚀的时候, 已经订了亲的男子 (一般是因贫困不能娶妻者)也可以跑到姑娘家抢婚。 过去,羌族一些边远山区还兴抢婚,即男方向女方求婚,若女方不同意或女方父母不答应,男方就邀约一伙人找机会把姑娘抢到家,强迫成婚。若姑娘愿意,5天后由男家父母背着猪膘、白酒到女家道歉、赔礼,要求履行婚姻手续。若女方不同意,姑娘可以偷跑回家。若引起官司,男家给女家赔偿点银两,挂上红布即可了事。这种陋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已被废除。 松潘藏族也有“抢婚”习俗。男女双方产生爱慕之情后,可直接向对方提出求婚,如女方同意,便交换礼物,表示订婚。若姑娘不愿意,男方可抢走她身上的一件东西,如头帕、首饰或其他什么。据说被抢走东西的姑娘,有义务与该抢东西者野合,如女方不肯,便要设法将被抢之物赎回,否则男方可寻找时机,约几个年轻同伴,乘姑娘不防,抢走成婚。然后男方请人将酒、肉、糖果各一担送往女家,表示赔礼,并请姑娘的父母答应这门亲事。 珞巴族的抢婚有两种,一种与婚价有关。当男子到了成年还未付清婚价,女家又坚决不同意提前迎亲时,男家往往采取抢亲的方式解决。届时,男家杀鸡卜卦选择吉日,邀集亲朋埋伏在姑娘经过的地方(一般事前已有约定),采用袭击的方式抢回姑娘,举行结婚仪式。对于这种生米做成熟饭的抢亲,女家一般默认,随后将准备好的陪嫁物送到男家。另一种抢亲与男家势力有关,当男子看中了某家女子而女家又不同意结亲时,有势力的人家往往用抢亲的手段强行婚配。把人抢回后,再派人送礼物疏通。这种抢亲往往会引起纠纷或氏族间的械斗。 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的黎族,以前有“抢婚”习俗。当男方来接亲的人进入女方村寨时,新娘子闻声故意躲避不出来,接亲的人四处寻找,最后“发现”新娘,便由数名接亲妇女拉新娘走出村寨,新娘也佯装挣扎状,有的还假装着哭呢!这就是“抢婚”。 古崖州地区(现三亚市)的黎族,新娘到新郎家后第一件事是分发槟榔给长辈,第二件事是到厨房去亲眼看看兄嫂为其表演的一套烹饪俗规。煮饭的锅要放多少水、下多少米,如何点火、推柴,并指给她锅、水缸、扁担、米、菜刀、盐、碗、筷子等放的位置,让新娘早日懂得管家、会做饭、会当家等。 蒙古族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期,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婚。氏族社会时,本氏族内不能通婚,这就必须到外氏族寻偶,由于游牧部落生产经营方式的特点,与其他部落相近游牧的机会很少,因此择偶要到几百里乃至千里之外去寻觅。这种客观条件,加之中世纪前英雄时代在“美人与战利品”口号的影响下,古代蒙古族人经历过抢婚习俗。 在越南的少数民族中,有好几个民族有抢婚习俗,但以苗族较为普遍。 当一个男子看上某一女子后,先要调查这位女子是否已有丈夫,如果证明她还是一位黄花姑娘,就准备财物,一俟就绪,即去抢亲。 为了把新娘抢到手,抢亲者事先要了解新娘出入的地方,如挑水的路径,赶集的必经之路等。然后,新郎邀集一伙青年,埋伏起来,等待新娘经过,一拥而上,把她抢回家中。接着杀猪设宴,庆祝抢婚成功。第二天再通知新娘家里,使女方父母知道女儿下落。第三天男子托媒人到新娘说亲,女方这时大多会同意这门婚事。假如两家有良好的感情,女方要的彩礼会少些,反之会多些。如果男方家境穷困,可以向女方家长请求暂缓一段时间,一般在一年之内。 如果女子被抢后不喜欢这位男子。她就得设法逃跑。逃跑成功,男方就得向女方赔礼,送去一些酒、一只鸡和钱。另外还得向女方的村寨加倍赠送食物和现金。 这种抢婚习俗流传已久。有的是男女本来相爱,抢婚只是形式;有的确实是男子一厢情愿,而女子却不喜欢男子。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女方的家庭有权出来援救、解围,其他人无权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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