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押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押租分类:【地域文化】 农民租地时向地主交纳地租抵押金,清代后期广西各县普遍推行。各地称谓不一,计有批头钱、押批金、批银、犁口钱、按租谷等。其主要内容:①地主出租土地,必先取押金作抵,其银不计利息;②正租照常交纳;③地主起佃,或佃户退佃,押租钱照数归还;④佃户若短欠租谷,以押扣抵。押金的多少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也没有习惯成例,视土地集中的程度和农民需要土地的情况而定。民国《桂平县志》载:“山间佃众田稀,供不及求,谋耕急切”,“辄奉钱作质,因而鬻及儿女者,往往有之”。 又称“顶首”。俗称先交后种,由佃农向地主预付押金,金额相当一年地租。押金不付息,退租时收回;欠地主租米,则于押租金中扣除。押租金额不一,如1915―1939年,马桥荷巷桥顾聚德堂出租土地,每亩收押租金5~12.5元。1928年(民国十七年),陈行地区佃农租地每亩押金10元,北桥地区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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