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学研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法学研究分类:【地域文化】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就已出现,古文献记载夏有“禹刑。”商代“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公六年》)夏、商两代的主要活动范围皆以中原地区为中心,禹都阳城、汤都亳、盘庚迁殷皆在中原,中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法律制度的地区。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左传?昭公六年》)将法律公布于众的措施也发生在中原。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法家学派主张以法治国,他们的思想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此后历代皆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中国封建制度鼎盛时期的唐代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对后世影响很大,宋代就承袭了唐律。唐律最为重要的著作是中原学者长孙无忌主编的《唐律疏议》。 长孙无忌(?―659),唐代洛阳(今河南洛阳)人,唐太宗长孙皇后之兄,数从李世民征讨有功,并参与策划发动“玄武门之变”,为唐太宗当皇帝作出贡献。李世民即位后历任吏部尚书、尚书右仆射等职。贞观十一年(637年)准例世袭赵州刺史,改封赵国公。此间,奉敕与房玄龄等人修定《唐律》,贞观二十三年(649年)与褚遂良受遗诏辅高宗即位,以太尉同中书门下三品,执掌政事。 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高宗下诏,以“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乃命长孙无忌等“广如解律人”对《唐律》进行逐条解释,成《唐律疏义》(又称《永徽律》)30卷。从(《旧唐书?刑法志》)高宗的诏书来看,这部书是专为明法科举而编,其实也是为了统一律文的解释,以保证律书的统一适用。正如《唐律疏义》所说:“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暌谈……爰造律疏,大明典式。”(《唐律疏议?名例律》)为了达到“大明典式”的目的,长孙无忌等注疏唐律者对原《唐律》进行了逐条解释。《唐律疏义》全书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讹、杂律、捕七、断狱12篇,分系律文502条。律下附以疏文,逐句诠释,述其源流,并设问答以辨疑义。疏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唐律疏义》基本上属于刑法典,也有民法、诉讼法方面的内容。 《唐律疏义》继承了中国秦汉以来律学传统,广泛吸收了历代法律学的成果,其中以法律问答形式解释法律条文的方法在秦代“云梦秦简”中就已出现,但《唐律疏义》结合了唐代的实际情况对以往的法律学成果作了进一步发展,是中国法律学的一大杰作。清人励廷仪在《新刊故唐律疏议序》中评价说:“其书凡五百条,共三十卷。其疏义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律文之所未备。其设未问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洵可为后世法律之章程矣”。书中广引当时的令、格、式文,保存了大量唐代的政治、经济史料,有助于研究唐代阶级、等级关系、官制、兵制、田制和赋役制。此书逻辑谨严,文字精练易懂,术语精密,解说详明,不仅使古质难懂的律文变得晓畅明白,而且使律书条理化。《唐律疏义》是留传至今最完整的一部中国古代法典,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中“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它不仅集秦汉以来法律理论之大成,而且成为后世各朝封建法典的蓝本,对古代的日本、越南的法律也有很大影响。唐朝法律对后代影响巨大,《唐律疏义》当推首功;《唐律疏义》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中原学者长孙无忌当推首功。 宋代沿袭唐代法律,金朝亦如此。中原学者郑汝翼是金朝研究唐律最有成就者。郑汝翼字鹏举,元代洛阳(今河南洛阳)人,曾官至金朝刑部检法,元朝大理丞、奉直大夫。金朝以唐代永徽年间所颁唐律(即长孙无忌等人所撰《永徽律》)详备而沿用之,于明昌至泰和年间(1190―1208)以隋、唐、宋代法经遗文重新参订篇目,卷帙全依唐制,增损十之一二。郑汝翼于中统四年(1263年)依照唐《永徽律》程式参定新律 ,故称《永徽法经》三十卷。其篇目与唐律完全相同,只在篇目下加议。《永徽法经》列唐律于前,附金律于后,并详注其存亡、异同、增减情况,解说详明。《永徽法经》的宝贵之处在于它将自战国李悝著《法经》以来历代法律异同之处,皆析其源流,使此书成为后世研究元代以前法律制度变化情况的重要书籍,也是元代以前法经大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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