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安石变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王安石变法分类:【文化精萃】 王安石出身于中下级官吏,对社会现实有较深的认识。早在嘉钓三年(1058年)便向仁宗上万言书,主张变法,但未被采纳。神宗即位后,鉴于危机的严重性,决心变法。熙宁元年(1068年),王安石被召至京,擢用为参知政事,旋迂宰相,主持变法。次年特设三司条例司,作为制定和推行新法的机构。变法总的目的是富国强兵,以解脱积贫积弱的统治危机。在政治上反对死守祖宗成法;在经济上抑制兼并势力,整顿财政,发展社会生产,增加政府税收;在军事上反对屈辱求和的投降主义,增强抵抗辽、夏的力量。新法中属于财经方面的法令有: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输法等。属于军事方面的法令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设置军器监等。变法初期曾收到较显著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积贫积弱的局面。但由于变法触动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遭到了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守旧势力的反对,后来变法派内部亦有纷争,宋神宗遂趋于动摇。1074年和1076年,王安石被迫两次辞去相位。元丰8年(1085年)神宗死,哲宗继位,实权落在反对变法的太皇太后高氏手里,她起用司马光为相,全部废除新法。变法遂告失败。 北宋王安石主持的政治改革。仁宗嘉钓(1056―1063),王安石上万言书,主张变法。神宗鉴于危机的严重性,采纳了王安石的变革主张。熙宁元年(1068),王安石被召入京,次年擢为参知政事,旋迁宰相,主持变法。三年,设置三司条例司,作为制定推行新法的机构。变法旨在富国强兵,摆脱积贫积弱的危机。新法主要有: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输法、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和设置军器监等;此外,还改革科举和学校制度。变法初期曾收到较显著的效果。但遭到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守旧派的反对,变法派内部亦有纷争,神宗动摇,王安石曾两次被迫辞去相位。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哲宗继位,掌握实权的太皇太后高氏起用司马光为相,全废新法。这次改革遂告失败。 北宋时期的政治变革,由王安石主持。王安石,字介甫,江西临川人,嘉钓三年(1058)他任三司度支判官,上书仁宗皇帝,在书中他归纳了宋政治中的几个弊病,并提出应予改革,以根治宋王朝 “积贫积弱” 的弊病。他提出的药方就是富国强兵,“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 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 《临川先生文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同时,改编军队,加紧训练。他得到宋神宗的支持,熙宁二年 (1069) 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开始实施新政。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①均输法; ②农田水利法; ③青苗法; ④募役法; ⑤方田均税法; ⑥市易法; ⑦将兵法; ⑧保甲法。这一措施也是要将社会严密控制起来,防止社会上发生突变事件。王安石变法基本上收到了实效。因此,王安石虽曾经历两次政治上的失败,被斥去相位,但各项变革措施仍在实施,这其中大多是因为有神宗皇帝的支持,直到神宗于元丰八年(1086) 死去,新法才渐被推翻。 宋神宗熙宁(1068―1077)、元丰(1078―1085)年间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进行的政治改革。又称“熙丰变法”。北宋中期,社会矛盾激化,积贫积弱之势已成,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王安石主张改革“祖宗之法”,制定一些“合当时之变”的法度,通过理财,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以维护赵宋王朝的长治久安。求治心切的宋神宗对此颇为赞赏,决定任用王安石,实行变法。这一改革涉及政治、军事、经济、财政、科举、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主要内容为:(1)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宋政府从东南六路调运物资时,往往供需不符,且多求于不产之地,责于缺乏之时,以致“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豪商富贾趁机囤积居奇,操纵市场和物价。均输法即针对这些弊端而制定,规定按照实际需要征购东南物产,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为原则,尽量在较近的产地采购。既可调济余缺,满足供应,减省价款和运费,又能夺“商贾之利”。还进行了漕运改革的尝试,召募商船与官船竞运,以绝漕吏奸弊。(2)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即官府每年两次贷钱或粮食予民,春贷夏还,夏贷冬还。每次借贷为期约半年,利息二分。听民户自愿请贷,第一等户每次借贷不过15贯,第五等户及客户不过1.5贯,馀等差有别。此法旨在保证农民春种秋收时不至缺乏种子和粮食,可以“赴时趋事”,并抑制豪强之家的高利贷,使其不能在青黄不接之际兼并农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发生偏差,成了强行抑配,加重了农民负担。(3)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规定各地兴修水利,修筑圩堤,垦荒淤田,工料由受益民户按户等摊派,力不足胜任的,可向政府贷款,年息一分。大型工程,联合数州县共同负责。颁行后,兴修水利工程逾万处,溉田36万余顷;10年间淤田达10万顷。(4)募役法(熙宁四年十月)。即免役法。北宋原来实行按主户户等轮充州县职役的办法,妨碍农业生产,成为人民不堪承受的负担。募役法规定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费用由管内住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原应服差役的主户,按户等交纳“免役钱”以代役;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和寺观户、女户、单丁户、坊郭户、未成丁户等,亦按户等纳“助役钱”,数目为“免役钱”之半(后官户减至四分之一)。新法虽规定乡村主户四等以下,坊郭户六等以下不纳役钱,但实际执行中,往往扩大征收面,又加征20%的“免役宽剩钱”,成为一种新的负担。但以钱币代替力役无疑是历史的进步,而且还可避免应衙前等役导致的破产。此法后为司马光废止时,连旧党人士如苏轼兄弟、范纯仁等均加以反对,认为它有合理可行之处。(5)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先后在开封、杭州、成都、扬州、广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置市易务,由政府垫付资金,平价收购滞销商品,俟市场售缺时再抛售。商贩向市易务办理抵押手续后,可成批赊购货物分赴各地销售,偿还货价时半年加息一分,年息二分。商人还可向市易务申请抵押贷款,年息二分。市易法利用国家权力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垄断,大量增加了国库收入。但政府经商,与民争利,且中小商人借贷后往往还不起,屡有破产。政府“稍收轻重敛散之权”,也阻塞了民间商品流通渠道。市易法引起了保守派的强烈反对,也导致了变法派内部的分裂和王安石第一次罢相。(6)免行法(熙宁六年八月)。宋代京师官府所需物资,例向各行商户科配。此法规定各商户据赢利多少交纳“免行钱”,不再向官府提供实物。此举旨在保护行户免受官府勒索,但后来免行钱过重,又分摊不公,或既纳免行钱又不免科配。(7)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为解决田产不实,税负不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决定重新丈量土地,定其肥瘠,据以均定税额。实行时阻力很大,至元丰八年此法废止时,仅在华北及关中共五路得以实行,共清丈土地248万顷,占全国纳税田亩的54%,而五路占全国面积不过20%,这说明当时隐田漏税的严重程度。此法的推行,多少改变了一些有田不赋,产去税存等状况。(8)将兵法(熙宁七年)。有效地提高了宋军的战斗力,加强了宋的国防实力。详“置将法”。(9)保甲法(熙宁三年)。把农村民户加以准军事编制,相邻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者,出一人充保丁,选取主户中有“材勇”者充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农忙务农,农闲习武。每大保夜间由保丁例行巡查,维持社会治安,防止农民起义。(10)保马法(熙宁五年、六年)。先后规定开封府界诸县及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力高者可二匹;官给马或给钱听自买马,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三等以上户每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户每十户为一社。保户马病死,由养马户单独偿赔全值;社户马病死,由养马户与其他九户共同赔偿半值。宋代马政不修,战马奇缺,此法实行后,有一定程度改观,但加重了人民负担。变法派在教育和科举方面亦有所改革,主要有:废明经诸科,罢试诗赋、帖经、墨义,改以经义、论、策试士;诏令州县遍设学校,逐渐以学校“升贡”代替发解试;颁行《三经新义》,作为太学及州县学的主要教材和贡举的主要取舍标准。宋室南迁,归罪安石新学,《三经新义》始废。教育及贡举改革的目的在于“一道德”,即用变法派的经术义理统一思想,培养和选拔通经致用的人才,直接为变法服务。王安石变法的重点在“理财”,企图通过“去疾苦、抑兼并、便趋农”来发展农业生产,夺“富民之利”为国用,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富国目的。随着青苗、均输、免役、市易等法的实施,以及茶、盐、酒、矾专卖征榷的强化,确实使国家财政收入大增,国力显著增强,豪强兼并和高利贷受到一些抑制,农民的生产条件得到一些保证。但是,变法涉及面太广,推行过急,执行者又往往用非其人,造成新法在施行中出现偏差,舞弊现象亦时有发生,以致人民未得其利而先受其害。至于豪势之家和富商大贾,由于新法直接侵犯了他们的利益,更引起他们的阻挠和反抗。两宫太后、皇亲国戚与韩琦、富弼、欧阳修、司马光、文彦博等元老重臣结成反对变法的强大阵营,不断猛烈攻击新法。面对激化了的矛盾,支持变法的宋神宗产生动摇,变法派内部也发生了王安石与曾布、吕惠卿的分裂和内讧,这导致王安石于熙宁七年、九年两次罢相。在此后的元丰年间,新法在神宗的主持下仍然基本上得到实施,但重在扩大赋税征收和加强各项军事措施,以应付对西夏的战争,而王安石所强调的“抑兼并”则显然推行无力。元丰八年神宗去世,哲宗继位,宣仁太后垂帘听政,司马光被任为宰相,遂全面废止新法。参见“王安石”。 北宋神宗时期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推行的一次重要的政治经济改革。当时,由于土地兼并剧烈,广大农民贫困破产,阶级矛盾尖锐,加之辽和西夏的侵扰,军费开支巨大,国家财政空虚。为了扭转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宋神宗于1069年(熙宁二年)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进行改革。变法从理财入手,以实现“富国强兵”为目的。在财政经济方面,先后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对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国家财力逐渐好转。但新法受到旧势力的反对,引起统治阶级内部的激烈斗争,王安石于1076年(熙宁九年)被迫辞相。1085年宋神宗死后,新法全部被废。 宋神宗时期由王安石领导的政治改革。北宋中叶,社会矛盾尖锐,财政出现危机。1067年宋神宗即位,锐意改革。1069年任命王安石为宰相,整军理财、主持变法。王安石所推行的新法主要有青苗法、募役法、市易法、均输法、方田钧锐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保马法、置将法、设置军器监等。新法的实施,使农民的负担有所提高,但各地有执行不当而扰民之处,特别是触动了一部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遭到竭力阻挠破坏,形成统治阶级内部的激烈斗争。1076年王安石被迫辞职。1085年宋神宗死后,新法废止。 北宋神宗时由宰相王安石主持的变法革新活动。熙宁三年(1070),宋神宗任王安石为宰相,以“富国强兵”为核心,全面实行变法。其内容有:(1)先后颁布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减兵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2)设置军器监;(3)罢诗赋明经等科,专以经义论策取士,等等。新法的实施,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国防亦得到增强。但它触及了大地主、贵族的特权,遭司马光等大官僚、地主的强烈反对和阻挠。熙宁九年(1076),王安石被迫辞职。元丰八年(1085),神宗亡,新法废除,变法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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