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百科知识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秋审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秋审

分类:【传统文化】

清代对各省死刑案件的复审制度。因于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秋审地点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刑部会同九卿各官复审各省“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即死刑缓期执行,关监狱候复审的案件)。秋审前,刑部须将原案贴黄及法司看语、督抚看语,刊刷进呈御览。审后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请旨裁定。情实类人犯裁定时,有予勾、免勾之别,前者立即执行,后者暂缓执行;其余3类则可免于死刑。秋审常被称为“大典”,以示朝廷重视民命,慎刑执法。

清朝关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因于秋天举行,故名。清朝死刑案件分作立决死刑与监候死刑两种。立决死刑即立即执行死刑,监候死刑则为暂时不执行死刑,而收押在监,等候会审。每年秋天,由朝廷九卿对外省上报的监候死刑案件进行会审,是为秋审。秋审制直接沿袭于明英宗天顺年间的朝审。《清史稿?刑法志》:“秋审,则直省各督抚于应勘时将人犯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后尾到齐,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另列一册。始则司议,提调、坐办主之。继则堂议,六堂主之,司议各员与焉。议定,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各勘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八月内定期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经秋审后的死刑案件,根据案件情节,被分作情实、缓决、可衿、可疑、留养承祀五类,再交由皇帝最后裁决。除了情实类死刑犯于当年10月以前执行死刑外,其余四类案件或减等为流、徒刑,或留待次年再入秋审,一般不再执行死刑。秋审制度作为一项严格而又复杂的死刑案件复审、公审程序,在一定程序上反映出清朝统治者重视死刑案件的“慎刑”、“恤刑”态度。

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之一。每年秋,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由大理寺丞、都察院御史和刑部清吏司组成)等会同审理各地方上报之绞监候、斩监候案件。因在秋季进行故称。审理结果一般有以下4种:一是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准确,应当处决;二是缓决,即情节虽属实,但危害性小,可暂缓执行,留待来年朝审时处理;三是可矜,即案情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一般可免死刑,改为流刑或徒刑;四是留养承祀,即案情虽重,但因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年迈无人奉养或无人继承祭祀,可暂免死罪,对其决杖带罪回家尽孝,待父、祖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实行秋审制度,减免了一些死囚的死刑,体现了清朝“慎刑恤罪”的恤民政策。

随便看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0-2025 o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9/28 15: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