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租庸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租庸调分类:【传统文化】 中国唐代前期实行的赋役制度。颁布于唐高祖武德七年(624)。每丁每年缴纳租粟2石,称为租;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绫、绞(shī施,粗绸)各2丈,绵3两,或纳布2丈5尺,麻3斤,称为调;每年服徭役20日,闰月加2日,若不服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15天可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租庸调为“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役制度,唐代中叶,均田制彻底弛坏,租庸调法亦无法实施,终为德宗建中元年(780)公布推行的“两税法”所代替。 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缓解因土地兼并而引起的阶级矛盾,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继续采用均田政策。规定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尺6寸),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的赋役制度,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害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纳绢是以蚕桑副业为前提的,永业田原为隋代桑田的演递,其用意在于鼓励蚕桑;纳绢办法客观上推进了蚕桑副业,有助于丝绸业的发展,并有助于耕织结合的加固。唐初对免课有严格限制,“诸皇室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和被朝廷正式旌表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可免课役(《唐六典》卷3);流内九品以上官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都为不课户。其余无论何人,都必须负担租庸调,称为课户。据《通典》作者杜佑估计,天宝年间纳租庸调的课丁约有820万,共输粟1260余万石,绢740余万匹(1匹=4丈),绵185万余屯(1屯=6两),布1605万余端(1端=5丈)。同时纳户税和地税的计账户约有890余万,共纳户税钱222万余贯,地税1246万余石。租庸调的收入占当时财赋总收入的四分之三。 租庸调制虽然是和均田制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政府对征收赋役远比分授土地要关心,加上租庸调征收也比实施均田制简单得多,易于推行,所以在实施过程中,租庸调的征收实际上并不以授田多少为转移,而更多地以户籍为据。唐代的均田令并未在全国施行,而租庸调则推行到全国各地,甚至边远地区。 唐代的租庸调制度虽然较前有进步之处,但对广大农民的剥削仍很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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