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第三讲 财产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第三讲 财产制度分类:【文化精萃】 中国财产分配之法,大抵隆古之世,行共产之制。有史以后,逐渐破坏,至秦汉之世而极。是时冀望复古者甚多,王莽毅然行之,卒召大乱,自是无敢言均平财产者。私产之制,遂相沿以迄于今。 老子言“郅治之世,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此为邃古之世,部落分立之情形。其时盖各部落之中,自行共产之制。孔子谓大道之行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盖即此时代之情形也。自交通日辟,彼此之往来日繁,而其制渐坏。 部落共产之制,所以随交通之便而破坏者,一因其互相兼并,胜者攘败者之财为己有。一由交易渐兴,前此自造之物,至此可不造而易之于外,少造之物,可多造以与人相易。前此之分职,遂不可复行。而奇异之物,日接于耳目,欲利之心,因之日炽。为公家任职之处,又多制私货,雠诸异族。于是部落中有私财之人日多,而贫富渐不均。前此共产之组织,亦遂逐渐破坏,两部落之相争战也,败者之财产,率尽为胜者所有。斯时无所谓个人之私产也,一部落之财产,则其族之人所共有而已。然财产虽为一族之人所共有,而管理之权,必操诸一人,其实乃与族长一人所有无异。战败之族之财产,尽归诸战胜之族,亦仍如此。《诗》 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王即战胜之族之酋长也。战胜之酋长,以此土地,分给子弟亲故,使食其入而治其人,是为封建。以此土地,赋与农奴,使之耕种,则所谓井田之制也。农奴仅得耕作,土地初非所有,故有还受之法焉。古代分职,时曰士农工商,土之初盖为战士,其后乃变为任事之称。凡为士者,皆禄足代耕,然亦仅足代耕而已。农夫所食,自九人至五人。工业大者皆由官营,商人之贸迁,亦为国家谋通有无,弥阙乏,所得私利有限,国家所以监督之者又甚严(见农工商业篇)。故斯时四民,实无甚贫甚富。其所入较多者,惟有封地之君大夫而已。此则诸部落互相兼并,因生平民贵族之差,以至于此也。 贫富之不平,首由井田之破坏; 井田之破坏,孟子谓由 “暴君?吏,慢其径界”。实亦人口渐繁,土地不足,惜田间道路沟洫,占地太多,故欲从事垦辟也 ① 。自井田废而民或无立锥之地,贫富始大不均矣。农田以外之土地,古代皆为公有。故 《王制》 谓 “名山大泽不以封”,孟子言“数罟不入?池”,“斧斤以时入山林”。而 《周官》 有山虞、 林衡、 川衡、 泽虞、 迹人、 ?人等官。盖凡遵守规则者,皆得取用焉。自土地日辟,成法日坏,亦为私人所有。《史记?货殖列传》 所载,以畜牧种树煮盐开矿致富者是也。汉董仲舒言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晁错言商贾 “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汉世所谓商人,实包含大工业家在内。大地主、大工商,乃当时所谓富者阶级也。 汉人救正之法有二。其于土地,主急进者欲复井田,主渐进者则欲限民名田。终两汉之世,迄未能行。其于大工商家,则法律抑之特甚。《汉书?食货志》 言: “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又汉时有所谓七科谪者,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者皆与焉 ① 。其于农人,则特轻其税。汉初十五税一,文帝除民之田租,至于十有三年。景帝即位,乃令民半出租,为三十而税一。后汉亦仍之。然荀悦谓其 “适足以资豪强”。晁错谓 “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 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盖其救正之效甚鲜矣。 王莽者,社会主义之实行家也。莽既得志,更命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又立五均司市泉府之官。司市以四时中月,定物平价,物之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以本贾取之,物昂贵过平 一钱,则以平价卖与民。工商百业,皆除其本,计其利,以十分之一为贡。民欲治产业,或丧祭无费者,泉府以贡之所入贷之,丧祭者无息,治产业者,岁取息无过十一。又行六灌之制,收盐、铁、酒酤、山泽、赊贷、铁布铜冶,皆归诸官。合生产者与消费者,皆思有以剂其平。盖欲一举而复三代盛时之旧矣。然行之既尤其法,而吏又因之为奸,遂至 “元元失业,食货俱废”。天下大乱,莽卒以亡。自莽之亡,言治者辄引为戒。虽亦知贫富不均,为致乱之原,然所行者,率不过弥缝补苴之策,无敢更言清源正本者矣。 王莽变法,虽召大乱,而土地却因乱而渐均。荀悦云: “井田之制,不宜于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于寡,立之于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若高租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后,人众稀少,立之易矣。” 观此,可知东汉之初,实有土广人希之象,向之田连阡陌,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者,至此皆因兵燹而丧其所有矣。此其所以获暂安也。 凡一种制度,为人心所同欲,学者所同然,一时虽未克行,久之,未有不见诸施行者。限民名田之论,两汉儒者之公言也。两汉迄未能行,而晋以后行之。晋之户调式,魏之均田令,唐之租庸调法,皆以成年为丁,因男女之异,而受田有差。其所受之田既均,则其所纳之税亦均,乃按户而征之,是曰户调。魏制有桑田露田之别,桑田为世业,露田有还受。盖以在官之荒田授民为露田。其所私有,亦不夺之,则为桑田 ( 孟子曰: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 桑田盖屋庐所在 )。桑田得卖其盈,亦得买所不足。而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盖欲以渐平均地权也。唐制:还受者曰口分,不还受者曰永业。乡有宽狭,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庶人徙乡及无以葬,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其立法弥详矣。然史称开元而后,其法大坏,并兼埘汉成哀。德宗时,杨炎创两税,就其有而取之,虽称救时良法,然制民之产之意,荡焉尽矣。 凡天下丧乱之际,必为豪强兼并之时,其故约有数端: 田多荒芜,乘机占有,一也。贫者无以自立,或迫于苛税,弃田而去,亦为豪强所占,二也。乱时民或弃农为兵,田益易荒,三也。暴政恒施于小民,民不得不托庇于豪强,四也。吏治苟简,不能摧抑豪强,或且与之结托,五也。唐中叶以后,盖即其时,宋兴,初未能加以救正,故其农民困苦特甚。当时民间借贷,自春徂秋,取息逾倍 ( 宋太祖时尝禁之,见 《宋史?食货志》 )。且谷粟布缕鱼盐薪蔌麻闵斧遄之属,皆杂取之 ① 。宣仁太后临朝,司马光疏言农民疾苦,有曰: “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霍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有何可生之路耳。” 其言可谓哀切矣。王安石秉政,欲行方田均税之法,南渡后又有经界之制。然或推行未广,或则有名无实,讫无成效可见。而南宋贵势,肆行兼并,两浙腴田,多落其手。贾似道当国,强买为公田,即以私租为官额。明太祖下平江,恶其民为张士诚守,又以私租为官赋。嗣后虽屡经核减,至于今日,两浙赋额,犹独重于全国。并兼之诒祸,亦可谓烈矣。 明初行黄册鱼鳞册之法,黄册以户为主,以田从之。鱼鳞册则以土田为主,诸原阪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据黄册则知各户所有丁粮,由之以定赋役,而田之所在,则稽诸鱼鳞册而可知。其法本甚精详,使能实行,则户口土田,皆有可考,虽由此进谋平均地权可也。顾积之久,鱼鳞册漫漶不可问,而田所在不可复知。于是黄册亦失实,卒至富者有田而无税,贫者有税而无田,其或田弃粮存,则摊征于细民,责偿于里甲。绅士又为下户代纳赋税,而私其所入,其弊不可胜穷。嘉靖时,乃有履亩丈量之议。神宗初,张居正为相,行之,限三岁竣事。史称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焉。清代丁税摊入地粮,但按田征税,而人户之有田无田,及其田之多少,不复过问。地权之均不均,国家遂无从知之矣。 工商之业,在私有财产之世,所以制驭之者,不过税法之重轻; 业之大者,实宜收归官营,一以防豪强之兼并,一则国家得此大宗收入,可以减轻赋税,以利穷民,且可兴举大业也。然历代论政之家,狃于三代以前,偏重田租口赋之制,不知此为产业未盛之时之遗法,而以为义所当然。故汉汲黯谓县官但当衣食租税 ① 。晋初定律,酒酤等事,皆别为令,以便承平时废除 ② 。隋文帝定天下,亦将一切杂税,次第除去。唐中叶后,藩镇擅土,王赋所入无几,国用艰窘,不得不取之杂税。而盐荼等税,乃日增月益,藩镇亦竞收商税,有住税,有过税,亦犹清代军兴时之有厘金也。宋代养兵太多,竭天下之财以给之,此等税遂迄不能除,抑且加重。元明清三代,皆沿袭焉。然皆徒为敛财计而已。抑并兼利万民之意,则荡然无复存焉者已。 借贷之事,古者盖由公家司之。孟子谓 “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 ① 。陈氏 ( 齐大夫 ) 以公量贷,而以家量收之 ② ,冯谖为孟尝君收责于薛,尽焚其券以市义 ③ ,盖皆其事。《史记?货殖列传》 谓 “子贷金钱千贯者,比千乘之家”。则秦汉时,已有私人恃放债为生者,其后讫亦不绝。赵氏翼 《陔余丛考》 有一条考之,可见其概。 其以救济为宗旨者,于民食,在汉为常平,在隋为义仓,在宋为社仓。更思推此以充借贷者,则为宋王安石之青苗法。常平之法,创自耿寿昌。盖沿李悝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之说,而思有以剂其平。其法于诸郡筑仓,谷贱时增价以籴,谷贵时减价以粜。民获其利,而官司亦有微赢,诚为良法。然在谷物贸易未盛之时,其策可用。后世食粮之市场益广,而在官之资本甚微,则其效亦寡矣。且其法仅可以平谷价,而不可以充振贷。于是隋长孙平有义仓之法。劝课当社,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出粟及麦,时或不熟,即以振给。既能遍及各地,又令人民自谋,实为最善。然后或移之于县,则全失本意矣。宋以来,乃又有所谓社仓。孝宗乾道四年,建民艰食,朱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请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共任赈济。夏受粟于仓,冬则加二计息以偿。自后逐年敛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造成仓廒,以元数六百石还府,仍存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一乡四十五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后多有放行之者。《通考》 谓“凶年饥岁,人多赖之。然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引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甚者拘摧无异正赋”。 盖此为人民自治之事,必人民程度高,而后其效可睹也。青苗之法,始于李参。参官陕西,令民隐度谷粟之赢,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安石秉政,请以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依其例,预借于民,令出息二分,随夏秋税输纳。谓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又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可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并兼者不得乘其急也。当时反对者甚众,大抵谓官吏奉行不善,而朝廷之意,实在借此以取财。予谓青苗立法之意颇善。然实人民自相扶助之事,一经官手,则因设治之疏阔,而监督有所难周,法令之拘牵,于事情不能适合,有不免弊余于利者。此安石所以行之一县而效,行之全国而不能尽善也 ( 王安石尝一度长浙鄞县令,故云 )。 平均市价之事,后世无之。汉桑弘羊行均输之法,藉口百物由官贩赏,则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然其意实在理财而已。宋神宗时,尝置市易务。凡货之可市及滞于民而不售者,平其价市之,愿以易官物者听。若欲市于官,则度其抵而贷之钱,责期使偿,半岁输息十一,及岁倍之。以吕嘉问为都提举市易司,诸州市易司皆隶焉。颇近王莽之司市泉府,其事亦卒不能行。盖后世商业日盛,操纵非易也。 自王莽以后,以国家之力,均平贫富,无复敢萌此想者。然特谓其事不易行而已,固非谓于理不当行。读王安石之 《度支厅壁题名记》,可见其略。安石之言曰: “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虽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幸天下之给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犹不得也。然则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财,虽上古尧舜,犹不能毋以此为急,而况于后世之纷纷乎。” 此等见解,盖非特安石有之,此现今之社会主义,所以一输入,遂与吾国人深相契已。然其行之如何,则固不可不极审慎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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