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product tax国家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或数量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属于流转课税。 起源与发展 中国对产品的征税由来已久。夏、商、周三代即有对某些货物征税的记载, 以后征税范围愈来愈扩大。唐代以前统为关市之征。唐代有茶、盐、酒等主要货物税, 宋、元、明代沿之, 采取征税或专卖形式。清代征税的物品有茶、烟、盐、酒、绸缎等。清代为筹措军费, 在扬州仙女镇创立厘金 (一种商业税)。1931年, 国民党政府废除厘金, 代之以统税(系一种就厂、场征收的货物税)和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先后开征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以及工商税等, 而产品税是1984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时, 由原工商税中划分出来的一个税种。它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主要课税依据, 不受企业产品成本高低的影响, 具有稳定性。产品税涉及工业生产领域的大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产品除外)和农业生产领域中的一部分农、林、牧、水产品, 具有征收的广泛性, 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而且可调节不同产品盈利水平, 使微观经济尽量符合宏观经济决策的要求, 可以配合价格杠杆, 发挥调节生产和调节消费的作用。在中国历史的各个阶段, 对产品征税虽然名称不同, 但都具有产品税的性质, 不过其征收办法、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等不尽相同。20世纪30年代初,苏联在工业中实行的周转税, 也属产品税的范围,其征税对象主要限于第二部类生产的消费资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英国是最早征收消费税的国家, 创始于1643年。消费税是商品征税的一种形式。当时征税的物品主要是生活必需品。美国征收消费税较之英国为晚, 始于1861年南北战争发生之时。当时征税的物品主要是棉花、盐、酒、烟等项。消费税原来包括直接消费税、特种商品消费税、关税三种。英国早年的直接消费税 (亦称“使用财产税”, 如马车税、钟表税等), 已随时代的进展而趋于没落。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消费税, 即指国内产品税与关税。中国产品税近似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内产品税, 二者同属于对商品课税的形式, 同时对商品采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不同的是, 中国产品税是在工业产制环节和农业收购环节和进口环节征税, 而国外产品税大部分产品是在产制环节征税, 小部分产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中国产品税仅对工农业产品征税, 国外产品税不仅对商品且对劳务征税。 征税范围 中国的《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本国生产或从国外进口的应税产品, 分为两部分: 工业品部分有24类、260个税目; 农、林、牧、水产品部分有10个税目,合计270个税目。工业部分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再征收产品税。农、林、牧、水产品未列举的不征税。产品税中的工业品只在工业环节征税, 不涉及流通环节。《产品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产品,不论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生产或进口, 均应纳税。但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工产品, 按照过去规定是免税的, 产品税实行后仍维持原规定, 免征产品税。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目前实行工商统一税,不征收产品税。 计税依据 中国主要有以下几项: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额; 收购单位在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时实际付给出售者的金额和进口商品支付的金额;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额。对于应当交纳营业税, 其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的自销产品, 应当按照出厂价格征收产品税; 对于带包装的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 在财务上如何核算,除特殊规定外, 均应按照带包装的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 对于过滤嘴卷烟以出厂价格扣除滤嘴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对电力部门所属发电厂(站)生产的电力, 按厂(站)供电量作为计税依据; 对供电部门销售的电力, 一律按照实际收取的电费为计税依据。 税目税率 中国产品税税目的设置, 是把原来工商税按行业设置税目改为按产品设置税目。对税源大、产品单一、界限清楚的, 如汽油、烟、酒等按具体产品设置税目; 对产品种类繁多、界限不易划清的, 如搪瓷制品、铝制品等, 按产品类别设置概括性税目。为使税目结构与产品结构相适应,合理调整企业利润,税目设置较细。有些产品还分档设目, 如石油、化肥、水泥等, 按产量大小设置税目, 分别规定不同税率。产品税的税率, 绝大部分产品采取比例税率, 仅对大型发电厂站采取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与计算方法 中国工业品原则上在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时纳税, 但对几种税率高的产品,如酒、糖、纱、牛皮革等产品, 用于连续生产的, 虽未实现销售, 也视同销售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征收中间产品税, 以平衡税负。委托加工产品的纳税环节,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 视同自制产品, 在销售时纳税; 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于加工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基建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 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产品, 凡按规定应交纳工业环节产品税的, 一般应按接受委托的加工单位同类产品的出厂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按“组成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是: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农、林、牧、水产品原则上在生产者销售时纳税, 但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❶生产者销售给国家收购单位和供销社的, 由收购单位在采收时按采购所支付的金额纳税; ❷生产者直接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由生产者在销售时按产品销售收入纳税。对进口的应税产品, 由经营进口的单位在报关进口时, 按进口商品总值计算纳税。进口商品总值包括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关税和产品税。先求出进口商品总值,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是:进口商品总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应纳税额=进口商品总值×产品税税率。 中国的产品税按照税法规定,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已经交纳出口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税款。对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可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其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 申请减税或免税。 产品税对在中国从事生产或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采购支付金额、产品数量和进口应税产品总值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原工商税中分化而成,其收入约占国家预算收入的半数,为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 产品税product tax中国对在其境内从事生产、收购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是产品销售收入额或购进商品支付金额。一般采用比例税率,个别产品采用定额税率。是从原工商税中把对产品征税部分划分出来而形成的,是对流转额征税的主要税种。1986年起,许多应税产品已改征所得税,进一步完善了流转税制度。 产品税中国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已停止执行。是一种以商品流转全部金额为征税依据的税种。工业品部分有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部分共有10个税目。从1986年起,陆续对纺织品等改征增值税。截至1991年4月,产品税中工业品只保留86个税目,其余皆改征增值税。中国此项收入1984年108.64亿元,1985年581.85亿元,1986年536.89亿元,1987年533.27亿元,1988年477.48亿元,1989年529.43亿元,1990年579.70亿元,1991年633.93亿元,1992年648.77亿元。1993年中央财政此项收入182.83亿元,地方财政此项收入638.59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