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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都察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都察院

分类:【传统文化】

官署名。汉以后有御史台,为监察弹劾机关。明代初年废御史台,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设都察院,职掌与御史台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等官,统领各道监察御史。清代承袭明代制度,设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右都御、右副都御史为总督、巡抚兼衔。雍正时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为最高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科道官皆独立发言,无长官、属员之分。

明、清时期中央负责监察的官署,“三法司”之一。汉后历代都有御史台,负责监察、弹劾官吏,同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明代为了进一步强化皇帝的专制集权,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又称“风宪衙门”。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长官(各1人,正二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与前代御史台相比,明代都察院的机构和权力都有所扩大。都察院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纠察弹劾。它还直接参预审判活动,凡重大刑事案件,刑部、大理寺均须会同都察院共同审理。故明代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检察机关。它在封建国家机构中所占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明代还在南京设都察院,设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1人。也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每道2至3人。嘉靖以后,多以1人兼数道。隆庆四年(1570年)革除。清代十分重视对官吏的监察,早在崇德元年(1636年)即设都察院。其设置初期大体参照明代体制,再结合后金原有的官制,设承政1人为都察院长官(当都御史),下设左、右参政、理事官、启心郎、额哲库若干人。清朝夺取全国政权后,对都察院具体官制的设置做了一些变动,大体上沿袭明制。置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满、汉各1人,正二品)为主官,而右都御史及右副都御史则作为总督、巡抚的加衔,裁去佥都御史。为了集中皇权,雍正元年(1723年)取消了六科给事中历来负责封驳皇帝诏旨的职权,将其并入都察院,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合称“科道”。科道合一使清代的监察权进一步集中。都察院除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参与会审以外,如低级官吏或士人有建议事件,可由都察院代奏;如被参处官员有冤抑或百姓有控诉而行政官署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都察院可接受他们的申诉,都察院还对吏部官员的过失负责议定处分;都察院所属的五城察院可以审断完结杖刑以下案件,徒罪以上送刑部裁定。清代都察院的机构和人员都比明朝有所扩大和增加,但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清代都察院的监察作用也愈来愈小。

官署名。明、清中央监察机关。汉以后有御史台,专司监察弹劾官吏,参与审理重大案件。唐代御史台分三院,监察御史称察院。朱元璋吴元年 (1367) 置御史合,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等官。明洪武十五年 (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御史等官。又设13道监察御史 在外有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等官可以加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 (1636) 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谕: “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 《光绪会典事例》卷998)。院署设承政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 (1644) 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又有左佥都御史1人,乾隆十年 (1745) 裁撤。其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察院都不设专员。都察院“掌察核常官,整饬纲纪” ( 《清史稿》 卷115)。具体任务是: 参加九卿议奏事; 参核并与刑部、大理寺会题重大案件; 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好坏;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 监察乡试、会试、殿试; 巡视各营、仓等事务。都察院所属有15道监察御史、五城察院、宗室御史处、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及六科等机构,分掌稽核各该省刑名案件、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稽察宗人府事务及内务府事务、掌发 “科抄”、分稽各项庶政、注销各关系衙门文卷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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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