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亲属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亲属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发生关系的人们。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以及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中国古代,依据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的原则,亲属分为宗亲(与男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其范围多以四亲等为限)、外亲(与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其范围多以三亲等为限)和妻亲(专指夫对妻之亲属,其范围多以二亲等为限;夫的宗亲和妻的宗亲之间不被认为有系属关系)三种。1911年辛亥革命后加以改革,分亲属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范围也不再有具体规定。亲属还分尊亲属、平亲和卑亲属。尊亲属,通常是指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姨、舅等;平亲属,是指与自己平辈的亲属,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卑亲属,是指比自己辈份低的亲属,如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和外甥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可以产生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所规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遗弃、虐待、损害赔偿等。 亲属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包括配偶、血亲、姻亲三种。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经法律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范围依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的规定而异。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继承法规定死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对其财产有继承权;而《法国民法典》规定远至堂表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均对死者有继承权。 亲属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亲属” 一语,来源于 《礼记·大传》 中“亲者,属也”。 亲属因血缘、婚姻或收养等关系的存在而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包括配偶、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以及有收养关系的人们。其亲疏以亲等表示, 并往往作为计算通婚范围的依据。直系血亲只需按所要确定亲等的血亲的上下辈份,上数或下数,有一代即计一亲等, 旁系血亲则需先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 再由此下数至所要确定亲等的血亲, 最后上下合计代数才能确定亲等。见“亲属制度”。 亲属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源泉。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就是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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