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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格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人格权

人身权的一种。同权利主体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姓名、厂商名称、肖像、名誉和荣誉等权利。权利人对厂商名称等客体可依法转让。

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权利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民事主体依据出生或成立的事实即可取得人格权,权利的享有始于出生(或成立),终于死亡 (或消灭),为公民终身享有或法人在存续期间享有。人格权是一种专有性的人身权利,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否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人格权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权利:
(1) 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可以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如果生命被剥夺,公民的其他权利则毫无意义,因此,生命权是公民的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健康权,也称身体健康权,包括身体和精神两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否则他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 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姓名是用来确定和代表一个公民的符号,是直接表明一个公民有无独立权利主体资格的标志。公民只有以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才能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区别,从而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因此,姓名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
(3)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依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而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依法使用或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称是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特征化的标志,是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必备或重要的条件,名称反映了它们的活动对象、隶属关系等情况,从而为公众所识别。
(4)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肖像是公民人身真实形象及特征的再现,它可以用照片、画像、雕刻、雕塑等艺术作品表现出来,也可以用录像、摄影等视感形象反映出来。公民的肖像是其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形象的社会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像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❶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并通过肖像的利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
❷公民有权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合理报酬;
❸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是,如果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肖像。
(5)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在法律上,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的人的道德品质、能力或其他品质 (如信誉、商誉) 的一般评价。这种评价是通过公民、法人的活动与相互交往而形成的,与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信用密切相关。公正的评价、良好的名声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公民和法人都有权维持和保护自己的名誉。
(6) 隐私权。亦称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它集个人通讯自由、生活自由、肖像、姓名、名誉等为一体,主要包括下列权利内容:
❶个人生活自由权。公民对个人生活享有不受他人干扰、破坏的权利;
❷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
❸个人通讯秘密权。公民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及谈话之内容保持秘密,禁止他人非法拆毁信件、窃听电话等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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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