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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人民陪审员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人民陪审员

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的参加审判的人员。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外,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群众中选出的参与审判案件的人员。四川省1952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把该项制度作为一项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逐步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选举人民代表时普选产生。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即有权向法院要求报告有关陪审的案情,审阅卷宗、笔录及证据,有权向当事人直接发问,有权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在判决书上署名。根据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案件可以不要陪审员,因此,四川现在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案件比较少。

人民陪审员

从公民中依法选举产生参加法院审理案件的人员。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一些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开始建立法院审判案件吸收人民群众代表参加陪审的制度。在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对此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外,一切民、刑事案件都有陪审员陪审。陪审员从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中选出,有时还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陪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应视案件的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其后的1954年宪法和有关法律都重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均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比较灵活的规定,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加。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相应地作出了修改。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均可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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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