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仲裁基本原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仲裁基本原则根据《澳门仲裁法》,仲裁的基本原则是:(1)进行仲裁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仲裁标的不限于商事争议的原则。商事的非商事的争议,只要是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的任何争议,均可作为仲裁的标的。惟一的限制是,如果特别法有规定争议必须由法院解决时,这些争议不能作为仲裁标的;(2)仲裁员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自由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在仲裁协议签订之后选择仲裁员。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方由法院代为委任仲裁员; (3)实行专门机构仲裁的原则。即在澳门地区成立专门从事仲裁工作的仲裁机构,制订出进行仲裁的专门规则,力求作到仲裁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4)用司法诉讼作为仲裁的辅助原则。即法院除了可以为当事人委任仲裁员外,还可以接受不服从仲裁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5)用衡平原则进行仲裁。仲裁员在执行其仲裁职责时,必须遵循衡平原则进行裁断。所谓“衡平”,实质上就是“公允”和“善良”的原则。运用此原则时,须以当事人有明示的约定为限,否则仲裁员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进行仲裁。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