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企业事业收入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企业事业收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缴财政的收入。四川企业事业收入,在清末统称公家营业收入,主要是官府经营或与商民合办事业取得的盈利收入,其中以铸币获利较大,年有银万余两,后增至数十万两。民国时期,官有财产 (公产) 和企事业收入又称官业收入。1912年官办企事业收入银元64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3.2%。以后,由于经营困难和内战不息,收入逐年减少。1935年后,省县地方企事业陆续兴办,收入回升。但各年省营企事业收入所占财政收入比重仍未达到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四川国营企业和事业上缴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占财政总收入比重,在经济恢复时期为2.9%,“一五” 期间上升到9.6%,“二五”期间收入虚增,曾达44.6%,经济调整时期下降为33.4%。“文化大革命” 时期,国营企事业经营出现全面亏损,上缴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下降为17%左右。1978年以后,经过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全面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制度,上缴财政收入有较大增长,“五五” 期间,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上升为21.2%; “六五” 期间,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并逐步对事业单位实行放权,致使上缴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下降到8.4%。1995年,四川全省国有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189764万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的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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