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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或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所适用的程序。它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基于法定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所发出的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应写明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所有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 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中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债权人就其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权。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清偿债务的办法; 清偿债务的期限。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是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并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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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