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会审公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帝国主义国家在旧中国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1864年首先在上海设立,后扩至汉口、厦门等地。依会审章程,纯属中国人的民事案件,由“华官”单独审理,纯属外国人的案件,只由外国领事审理;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会审官只能“观审”,其余案件,由双方“会审”。1912年后,会审公廨法官改由领事团委任,实际上审判实权操在外国人手中。即使纯属华人的民事诉讼,也由外国人出庭会审。辛亥革命后,领事国擅自任命公廨官员,扩大诉讼管辖权,且设监狱随意捕人押人。重大刑案也由公廨包办,在适用法律上全凭陪审领事任意决定,不承认中国法律,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是帝国主义侵犯中国主权迫害中国人民的殖民工具。在中国人民不断斗争下,会审公廨于1927年撤销。但帝国主义国家仍保有操纵租界内司法的特权。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帝国主义国家的一切特权才被彻底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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