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入赘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入赘婚俗。男到女家成婚并为其家庭成员。入赘男子称为赘婿。《史记·滑稽列传》: “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 《汉书·贾谊传》: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应劭注曰: “出作赘婿也”。从男家说是出赘,从女家说是入赘。当时,入赘者的社会地位很低。后代仍有这种婚姻形式,但性质与此不同,如吴自牧《梦梁录》所说入赘,高则诚《琵琶记》所写蔡伯喈入赘牛相府等。 入赘广西壮族地区还保存一种古老的“入赘”风俗。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县份,如田林、隆林西林、凌云、乐业、东兰、凤山、巴马等县更为盛行。 入赘亦指招养婚,俗称倒插门。女子不出嫁,男子入女家为婚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源于母系社会从妻居的古风,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成之后,在以从夫居为主导的同时也保留了这种从妻居的习俗。旧时男子入赘多因家境贫寒,拿不出聘礼。或因女家无男儿、不愿使爱女远嫁,两家协商而成。由于赘婿在女家地位低下,一直被人鄙视。这种旧观念至今仍有一定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入赘婚受到国家保护,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到女家落户应享有同女方其他家庭成员一样的合法权益,国家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现阶段,男到女家落户,可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具体困难,破除“唯有靠儿养老送终”的旧观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应大力倡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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