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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入赘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入赘

婚俗。男到女家成婚并为其家庭成员。入赘男子称为赘婿。《史记·滑稽列传》: “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 《汉书·贾谊传》: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应劭注曰: “出作赘婿也”。从男家说是出赘,从女家说是入赘。当时,入赘者的社会地位很低。后代仍有这种婚姻形式,但性质与此不同,如吴自牧《梦梁录》所说入赘,高则诚《琵琶记》所写蔡伯喈入赘牛相府等。

入赘

广西壮族地区还保存一种古老的“入赘”风俗。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县份,如田林、隆林西林、凌云、乐业、东兰、凤山、巴马等县更为盛行。
自愿“入赘”的男青年,常常是家里兄弟过多,或对家庭所在的地区觉得不理想,有离开家乡的愿望。于是他们便千方百计走出家门,到处打听招婿之亲。当相好对象,觉得满意,便大胆地向女方暴露自己的心事,要求和她成亲,经双方同意,便可“入赘”。而女青年,则是出自孝敬父母之心,立志留在家里供养父母,便串村走寨,先近后远,寻找称心如意的“上门郎”。但他们找寻对象的方式,就没有男子那样直爽,常常在农忙时节,走村帮工送殷勤,晚上对唱山歌。通过劳动和交往,观察男子的心愿和表现。一旦看中某个男子,便千方百计找寻机会聊天说情。一经男方同意,一年半载之后,则招之“入赘”。另一种是一些只有女子,没有男子的家庭,父母要求招婿上门,便出面为自己的女儿相好对象,派媒人上男家去说亲,经男女双方同意,即招之“入赘”。
凡应招“入赘”的男青年,按惯例结婚时不收礼物,不备“嫁”妆,结婚所需一切,均由女方准备。男子“出嫁”那天,家中一般都不举行婚礼,不摆宴席。但女方的婚礼却很隆重,所有的亲戚朋友,都要前来祝贺,必须杀鸡宰鸭,设宴招待。当晚,家中还大放灯烛,请族中元老围桌商议,按本族姓氏和同辈男子的排行,给女婿改姓换名,女儿排为老几,女婿也排为老几;日后视为家中之子,同辈和他称兄道弟。即使他的年纪大于兄长,兄长也只能称之为弟。绝对禁忌“姐夫”、“妹夫”之称。生儿育女,一律随从母姓。
“入赘”后的男子,不论在家庭中或在社会上,都受人们的尊重。有能力、有威信的,群众可以推选他为村寨干部,享有和本地男子的同等地位。婚后如妻子过早去世,其本人有家产的继承权,并且家人必须给他另娶媳妇。壮族的这种风俗,虽然源流远古,但它却打破了“重男轻女”的恶习。凡在盛行“入赘”的地方,人们不论生男育女,都能视为传宗接代的继承者和养老的可靠人。

入赘

亦指招养婚,俗称倒插门。女子不出嫁,男子入女家为婚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源于母系社会从妻居的古风,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成之后,在以从夫居为主导的同时也保留了这种从妻居的习俗。旧时男子入赘多因家境贫寒,拿不出聘礼。或因女家无男儿、不愿使爱女远嫁,两家协商而成。由于赘婿在女家地位低下,一直被人鄙视。这种旧观念至今仍有一定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入赘婚受到国家保护,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男到女家落户应享有同女方其他家庭成员一样的合法权益,国家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现阶段,男到女家落户,可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具体困难,破除“唯有靠儿养老送终”的旧观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应大力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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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