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典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典妻或称“典雇妻女”,是封建社会制度下的一种恶习。贫苦穷人或因家贫,或因欠债,在无法以钱财偿还的困境下,被迫将妻妾典质给债权人为妻。这种习俗始兴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宋元之际,对此,元、明、清三朝均加禁止,颁布禁行典妻的律令。“典雇妻女”与“典妻”近似,元明时期,贫苦之人无奈之中被迫立契受财,把自己的妻女定期典雇给他人作为妻妾。元朝颁布的元律已列典雇之条,各朝的封建官员也视典雇妻女为有伤风化,故此均明令加以查禁废止。《大明律》明文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被典雇之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情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但这种现象在古时仍时有发生。 典妻旧时婚姻陋俗。流行于全省各地区。男女双方以典雇的方式确定暂时的夫妇关系,称为 “典妻”或“典婚”。一般情况下,典妻的产生,大都是出典者 (合法丈夫) 因经济困难无力扶养,愿意将其妻出典给他人为妇;而承典者则因某种原因无法聘娶正常的合法妻子,则典他人之妻为妻,以求子嗣承继香火及养老等。这种典雇婚姻,男女双方都完全出于某种功利目的,故极易对双方的当事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此俗由来已久,遍布全国。据文献记载,宋代已有陈了翁之父与潘良贵借妻子的事例,至元代,典妻之风颇盛,明、清两代相沿成俗。但元、明两代的法律对于典妻予以干涉; 清代以后,则不受法律的约束。新中国建立后,此俗已经完全消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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