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初级审判厅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初级审判厅官署名。清代末置。掌审判刑民事讼案。诉讼程序中的一级审判组织。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即: 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寺。《清史稿·职官志》: “初级审判厅,推事2人,(正七品,事繁或三四人)。录事无定员。检察厅检察官1人,(正七品)。录事2人。看守所所官1人。”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