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华沙条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华沙条约简称“华约”。1955年5月14日,苏、捷、保、匈、波、罗、民主德国和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退出)在华沙签订。有效期20年,到期顺延10年。1985年决定再延长20年。条约宣称,缔约国将致力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设立武装部队联合司令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等组织。同年6月4日条约生效时,成立华沙条约组织。参见“华沙条约组织”。 华沙条约全称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13日退出)。1955年5月,美、英等西方国家批准了关于吸收西德参加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并建立西德军队的巴黎协定,随后,上述8国于同月11—14日在华沙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和安全第二次会议,14日缔结这一条约,6月4日起生效。条约规定: 每逢一缔约国 “认为产生了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发动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国各方应 “毫不拖延地在它们之间进行磋商”; “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在华沙条约签订的同时,华沙条约组织由此形成。 华沙条约由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罗马尼亚、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八国于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阿尔巴尼亚自1962年起停止参加华约组织活动,1968年9月12日退出)。有效期20年,自1975年起自动延长10年,1985年在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协商委员会上一致通过延长华约有效期。条约由序言和十一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缔约国同意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争端,就一切有关它们共同利益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当缔约国之一遇到武装进攻威胁时,为保证联合防御,立即进行磋商;设立一个武装部队联合司令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缔约国保证参加旨在保障和平的国际行动,缔约国不参加与华约相反的任何联盟或同盟,不缔结与华约相反的协定;非成员国只要同意该条约的目的,不论社会与国家制度如何,均可参加本约。苏联策划华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对抗北约。美国于1949年策划成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55年5月西方国家签署的《巴黎协定》生效后,西德获准重新武装并加入北约,于是形成了以西德国防军为核心的欧洲军。为保障欧洲的和平和安全,东欧各国与苏联共同签订了华约。该组织成立初期是一个防止帝国主义侵略,保卫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组织,具有进步意义。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渐演变为苏联控制东欧与美国争霸的工具。华约组织成立后,欧洲出现了北约与华约两大军事集团的对立。经历了36年风风雨雨的华沙条约军事组织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开会,会议通过和签署一项议定书,正式宣布从1991年4月1日起终止华约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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