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吕卫平、刘春庆、宋波、贺勇军故意杀人、抢劫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吕卫平、刘春庆、宋波、贺勇军故意杀人、抢劫案吕卫平、刘春庆原系湘潭市维生米粉店服务员,宋波、贺勇军原系湘潭纺织厂工人。四人于1987年9月21日租用个体司机苗少铭开车,行至长衡地段中途,将司机勒死,并抢得手表、现金等物。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12月15日以杀人、抢劫罪,两罪并罚作出判决。被告不服上诉。12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吕、刘量刑适当,核准死刑。对宋、贺量刑偏重,将宋的死缓改判无期,贺有期徒刑20年改判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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