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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通奸。《元史·刑法志》: “诸和奸者,杖77; 有夫者,87。诱奸妇逃者,加1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4等。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107,未成者减1等,妇人不坐。其媒合及容止者,各减奸罪3等,止理见发之家,私和者减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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