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回避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回避制度一种由法律规定的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章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如果审理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这是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或主动回避的法律依据。适用回避制度的条件是: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他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第三,他们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战友关系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在上述三项条件中,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项,都可以申请回避,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回避。在上述三项条件中,第一项最容易作出判断; 其次是第二项条件,这项条件在诉讼开始时可能不太好判断,但随着诉讼进程的深入,回避对象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迟早会显露出来。最难判断的是第三项条件。它所包含的那些关系 (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呈隐形状态,表现得十分隐秘,或者不太明显,况且通常难以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因而给采取回避措施造成了障碍。不过这些关系有时也会因对方的得意或疏忽而原形毕露,此时,我们应及时抓住时机,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所谓“回避”,其原意为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公务员回避是指对公务员的任职和执行公务进行某些限制,以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利谋取私利,并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公务员回避包括职务回避和职权回避两种情形。职务回避是指在某些可能影响公务员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形下,该公务员依法不得在某一机关或地区任职。职权回避是指在某些可能影响公务员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况下,该公务员不得行使这些职权。无论是职务回避,还是职权回避,都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公正地执行公务,防止其因亲情关系在公务中给行政管理带来危害的一种人事组织管理手段。制度化、规范化的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监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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