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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指以协助他人进行词讼为业的人。在诉讼活动中没有合法身份,而是在幕后出谋划策及代书诉状。因此,后世把唆使他人兴讼的人,也称讼师。封建法律对包揽词讼者加以惩罚的记载始于唐。《唐律疏议·斗讼律》:“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清律亦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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