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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它规定:❶在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内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企业 (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❷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市区 (以下统称老市区) 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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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