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它规定:❶在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内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企业 (以下统称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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