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自1985年度起施行。共18条。旨在促进国营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它规定,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不对职工个人征收。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就全年奖金发放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以上的部分征税。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外轮速遣奖;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该规定还就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发行奖金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的义务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置等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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