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法规,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17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招用工人,应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企业招用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招用工人应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企业招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比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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