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际法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设于海牙。1946年成立。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得连选连任;按惯例,中、苏、美、英、法五国应有人入选。法院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国家间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以及现行条约、协约中规定的案件。只有在当事国同意下才能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院亦称“世界法院”或“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于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理会建议和大会同意后,可作为规约参加国。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分别由大会和安理会投票选举。法官不代表国家,但一国不得被选出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得连选连任。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互相推选。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工作,受理当事国提交的国家间的诉讼,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确认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确定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与范围等。法院不实行强制管辖,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但对曾经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除外。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公法学家学说。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不得上诉。除审理诉讼案件外,国际法院还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或其他机构经大会授权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设在海牙,但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地方审判案件。 国际法院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所以又称海牙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联合国6个常设主要机构之一。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选举产生正、副院长各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法官9人构成开庭的法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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