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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国际法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国际法院

又称“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设于海牙。1946年成立。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得连选连任;按惯例,中、苏、美、英、法五国应有人入选。法院管辖各当事国提交的国家间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以及现行条约、协约中规定的案件。只有在当事国同意下才能行使管辖权。

国际法院

亦称“世界法院”或“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于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理会建议和大会同意后,可作为规约参加国。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分别由大会和安理会投票选举。法官不代表国家,但一国不得被选出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得连选连任。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互相推选。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则》工作,受理当事国提交的国家间的诉讼,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确认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确定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与范围等。法院不实行强制管辖,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但对曾经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除外。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公法学家学说。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不得上诉。除审理诉讼案件外,国际法院还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或其他机构经大会授权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设在海牙,但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地方审判案件。

国际法院

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所以又称海牙国际法院。
主要职能是处理只限于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国际法院规约》 是联合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法院受理规约当事国提交的诉讼,依照一定条件,也受理非规约当事国提交的诉论。法院的管理辖权包括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项。法院只受理国家间发生的诉讼。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要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按照以下四种法律来裁判案件:
❶诉讼国家承认的国际合约;
❷已为各国接受的国际惯例;
❸文明各国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❹过去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最权威的国际合法学家的学说。第四项作为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推选。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5名,连选连任。按惯例,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有被选为法官,现任中国籍法官是倪正噢教授。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的当事国。也就是说,联合国的委员国都可以在必要时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并应遵行法院的判决。如果有一方不执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安全理事会申诉,由安全理事会考虑应采取的措施。
国际法院基本上是国际常设法院的继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国际法院

联合国6个常设主要机构之一。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选举产生正、副院长各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法官9人构成开庭的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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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