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清现行刑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87 大清现行刑律清末的暂行刑律。颁布于1910年10月。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草成。是暂付于用的过渡性法律。1908年沈家本等在《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中写道:“一俟新律颁布之日,此项刑律再行作废。”其内容删除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并分出民事条款,不再科刑。同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另外,制定了新的罪名和定例。 大清现行刑律清末重要刑典。三十门,三百八十九律条,一千三百二十七例条。清沈家本(生平见《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条)主持制定。宣统二年(1910)四月十七日颁行。 《大清现行刑律》清宣统二年(1910)颁布。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它系就大清律例,删除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并将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以示民、刑区分。凡30门,389条,附例1327条。颁行仅一年而清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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