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 姻亲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即为姻亲。姻亲包括❶血亲的配偶。如自己与儿媳、女婿、兄弟之妻、姊妹之夫等,均系姻亲。 ❷配偶的血亲。如夫或妻互与对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为姻亲。 ❸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夫与妻或妻与夫的继父、继母、兄弟之妻、姊妹之夫、伯舅之妻、姑姨之夫等,均系姻亲。姻亲是比较间接的亲属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消失 (如离婚) 和他方的再婚而不复存在。 姻亲因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夫妻一方的血亲为另一方的姻亲。姻亲有直系与旁系之分。姻亲范围以本人为基准,垂直向下推衍直系晚辈到玄孙(五服以内)的四代配偶都是直系姻亲。又以本人为基准,经过本人配偶垂直向上推衍配偶的直系长辈到高祖父母,也是本人的直系姻亲。本人旁系血亲的配偶均在五服以内,都是旁系姻亲; 本人配偶的旁系血亲都是本人的旁系姻亲。姻亲不管直系或旁系,一般均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姻亲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夫妻双方的亲属们之间的关系。姻亲关系包括: ❶配偶的血亲,如夫与妻或妻与夫的父母、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等,我国通常称为公婆、岳父、岳母、大姑子、小姑子,大舅子、小舅子等。 ❷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妇,女婿。 ❸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姻亲分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是指夫或妻的直系血亲,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旁系姻亲是指夫或妻的旁系血亲,如姐夫与小舅、嫂子与小姑等。姻亲关系因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刘晓明)外 亲 与家庭中女性相联系的亲属,封建社会基于男尊女卑,以男子为中心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以男性为本,传宗接代,故称之为宗亲,母亲来自本宗以外的异性家庭,故女系亲属称之为外亲。它包括嫁到本宗的女子,其家中的亲属(如外祖父母,母亲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和本宗女子嫁出后其夫家的亲属(如姑表兄弟姐妹、外孙子女等)。外亲为异性亲,法律地位低于宗亲,相互间一般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姻亲因结婚使一方对他方亲属所产生的亲属关系。包括: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伯母;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同血亲一样,也有直系与旁系、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如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一定条件下可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财产。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姻亲的种类、范围及其终止,各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姻亲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根据各国立法的通例,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与配偶的血亲两种: ❶血亲的配偶,包括所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配偶。 ❷配偶的血亲,包括所有与自己配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配偶与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也是配偶的血亲。此外,姻亲还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妻兄弟的妻,夫妻母的夫等。现今世界许多国家不承认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关系,中国历代礼制及法律都承认这种姻亲关系。 姻亲同血亲一样,也有直系与旁系、尊亲属与卑亲属之分。姻亲如为血亲的配偶,则以血亲为标准。例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就是直系姻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就是旁系姻亲。姻亲如为配偶的血亲则以配偶为标准。例如配偶的直系血亲是自己的直系姻亲,如公、婆、岳父、岳母都是自己的直系姻亲尊亲属。配偶的旁系血亲是自己的旁系姻亲,如夫或妻的兄弟的子女,都是自己的旁系姻亲卑亲属。有的国家对姻亲在法律上的效力作出明文规定,如1947年 《日本民法典》 亲属篇规定,直系姻亲间不许结婚 (第73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