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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婚姻自由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婚姻自由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和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古罗马法曾赋予自由民一定限度的婚姻自由,规定了婚姻双方自愿的原则。中世纪基督教法学家一度吸收了这一思想,但仅仅停留在法理上,并未作为一种普遍制度来实施,法国大革命中明确提出了“结婚、离婚自由”的主张,1804年施行的《法国民法典》作了具体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观念建立在天赋人权和契约自由两个基点上。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每个人生来都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格是不容侵犯的,不允许任何人剥夺。婚姻自由是个人支配自己命运的一部分,是人格独立的重要内容。同时,婚姻又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在自愿基础上,任何公民可以就任何问题签订契约。可以就财产、劳务订立契约,也可以就两人共同生活,结为夫妻订立契约。契约自由的原则同样要求赋予当事人充分自由。真正的婚姻自由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把“婚姻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次基本权利,作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载入婚姻法。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具体含义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两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关于结婚自由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婚姻法第五、六条中规定了结婚条件和程序,从而保障婚姻自由的实施。结婚自由包含这样两层意义:一方面,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父母、亲友或其他第三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反对包办强迫婚姻,反对由买卖婚姻所引起的金钱定婚。另一方面,婚姻不仅是个人私事,它关系到下一代、家庭及社会利益,必须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结婚自由的原则实际上还包含另一层意义:即“不结婚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双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当前贯彻离婚自由不仅是法律保障问题,还需要改变传统观念,树立新的社会风尚。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幸的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注意调适,造成感情淡化。对于这些感情彻底破裂的婚姻来说,继续维持只能加深双方痛苦,只有解除婚姻关系,才能使双方摆脱不幸去争取新的幸福。同时社会主义的离婚自由还包含另一层意义:必须全面考虑离婚对个人、配偶、子女的影响,反对那种从一己私利和好恶出发,随心所欲的轻率离婚行为。为此,我国不仅规定了离婚的法律准绳和程序,还设立了处理离婚问题的社会保障和监督机制。提倡男女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妥善处理离婚问题。

婚姻自由

男女双方在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上完全有权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干涉的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买卖和干涉,也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和财产状况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男女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其他人同样不得干涉。结婚自由是婚姻关系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建立爱情婚姻的必要补充,两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障婚姻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在封建社会中,实行包办强迫的婚姻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标榜的“婚姻自由”,实际上是“契约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金钱美色的交换。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婚姻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她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国家赋予公民在婚姻问题上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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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