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审级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审级诉讼程序名辞。审理案件的级别。即不同案件应由不同的衙门审理,或称审判程序。《清史稿·刑法志三》: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登闻鼓,顺治初立诸都察院。十三年,改设右长安门外。每日科道官1员轮值。后移入通政司,别置鼓厅。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刑部提讯。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经言官、督抚弹劾,往往钦命大臣莅审。发回及驳审之案,责成督抚率同司道亲鞫,不准复发原问官,名为钦部事件。文武官犯罪,题参革职。道府、副将以上,遴委道员审理。同知、游击以下,遴委知府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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