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屯田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屯田明李梦阳的两首五言古诗。诗写边地人民的痛苦生活,这里录其一: “叶落归故根,孤云有时还。凶年闾里尽,谁门今幸全? 全者自何归,皮肤半不完; 百租丛其身,欲诉谁见怜? 吾家十八军,独我犹从战。昨当战交河,左髀贯双箭。本不识犁锄,况复千亩租。三诉吏不语,锁颈投囹圄。”十八,十分之八。交河,古县名,在今新疆吐鲁番西北约5公里处交河城故址,此处泛指遥远的边疆。诗写战乱之年老百姓的困苦生活,其中既有对从军者的深切同情,又有对官吏的愤怒谴责。 屯田reclaimed land中国古代历代政府组织军民垦耕国有土地(包括荒地)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别。唐宋时,民屯称营田。军屯谓之屯田。 屯田屯兵种田。《元史·兵志三》: “屯田:古者寓兵于农,汉、魏而下,始置屯田为守边之计。有国者善用其法,则亦养兵息民之要道也。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 屯田元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屯田包括军屯、民屯、军民混合屯田,分别隶属于枢密院各卫、大司农司、宣徽院以及地方各行省。屯田土地主要是官田,尤以荒田旷土为多,耕牛、农具、种子大部分由官府提供。屯田户向官府交租。 屯田由政府划定国有荒地组织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措施。从西汉到明清历朝政府都推行过屯田政策。屯田分为军兵、民屯、商屯三种形式。军屯是最先出现的屯田形式。 屯田汉以后历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军士和农民垦种的荒芜田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3种。汉武帝时在西域屯垦,宣帝时赵充国在西北屯垦,都使用驻军,为军屯。献帝时曹操在许下屯田,募民耕种,得谷百万斛,乃推广到各州郡,是为民屯。三国时,蜀吴亦兴屯田,置农官。隋唐行府兵制,设屯卫。军屯多称屯田,民屯多称营田。宋承唐制。元以后仍有营田名称,一般通称屯田。明除军屯外,还有民屯和商屯。民屯采用移民宽乡、召募屯户或以罪徒耕作的方式。商屯则指盐商在边郡募民垦种,以所得粮草换取盐引的办法。明末屯政废弛。清初承明制,后因卫所屯军逐渐淘汰,乃令卫所屯田除漕运地方仍隶卫所外,其余改隶州县,为民屯。屯田基本上已成民田。光绪年间漕米改由海外供运,漕运地方卫所屯田即被裁撤,原征屯饷改为丁粮,屯田遂废。 屯田wasteland reclamation mainly by garrison troops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利用士兵、免刑罪人或招募农民垦荒种粮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亦指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下耕种的土地。称为军屯、民屯或商屯。始于汉文帝十一年(前169)。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宣帝时赵充国在边郡屯田,都使用驻军,为军屯。建安元年(196)曹操始在许下屯田,后推广到各州郡,由典农官募民耕种,为民屯。唐以后各代屯田,又称营田,军屯和民屯都有。元、明、清各代一般仍称屯田,卫所屯田则指军屯。明代令盐商在边郡募民开垦耕种,以所得粮草,换取政府给予商人运销食盐专利权的凭证盐引,为商屯。清初承明制,屯田规模庞大,后因裁撤卫所,仅在漕运各地、甘肃安西一带、新疆天山南北麓以及湖广、云贵等地,保持一定数量的屯田。屯田是在官田上由政府提供全部或部分生产资料,强制士兵或贫苦农民从事耕作,榨取他们的劳动成果。但由于实行统一管理,便于集中人力、物力兴修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能用较先进的耕作方法,产量往往较高,在客观上对发展农业生产,开发边疆,保卫边防,加强各兄弟民族的文化经济交流,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屯田我国历代政府都推行屯田制度,唐宋时期在壮族地区屯田数目不多,元明以后屯田数量逐渐扩大,尤其是明清,屯田取得很大成就。屯田地区有条件实行新的耕作技术,建设大型水利工程,使荒地得到开发,对农业经济恢复、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屯田形式有军屯、民屯、商屯三种、这三种方式壮族地区都在不同时期推行过,其中以军屯与民屯为主。 屯田中国封建社会为解决军队给养或税粮所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分军屯、民屯和商屯。自西汉始。汉武帝击败匈奴后,先在东起朔方(今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北)西至令居(今甘肃永登县)地区,后又在西域设田官,督戍卒耕田,时称军屯。三国时蜀、吴、魏亦行屯田制,以解决财政给养。三国魏时,招募无地或无畜农民,在各级典农官统率下耕种官田,时称民屯。租税按六四(用官牛,官六民四)或五五(用私牛,官民对分)分谷。唐时,在河南、关内、河北、河东、河西、陇右、剑南等道屯田。边疆或军镇附近均为军屯,每五十顷为一屯。内地多半为民屯,每二十至三十顷为一屯。宋时, 屯田亦称营田。元时,蒙古统治者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明时,各地戍卒,由政府给耕地、耕牛、粮种,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同时实行移民政策,尤其在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民屯。亦行商屯,准许商人(主要是盐商)雇人在边地屯垦,属民屯性质。清初满族统治者也实行屯田,规定每一牛录出男丁十人、牛四条,在空旷地方垦种,以增收获,储于粮库。官给耕牛粮种。漕运的地方仍隶卫所,余皆归并州县为民屯。屯田组织性强,耕地面积较大,寓兵于农,亦兵亦农,减轻国家负担,增加税收。 屯田汉代兴起的一种土地耕作制度。开始仅实行于边防地区,由军队士兵耕地屯田。曹魏时将此法推广于中原地区。南北朝时,北周也曾于关中屯田。司农少卿薛善曾领同州夏阳县(今陕西韩城县南)二十屯监(见《周书·薛善传》)。 屯田又称“屯政”、“屯防”。清王朝对苗民实行的经济政策。清王朝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放弃了明朝实施的 “以苗治苗” 的政策,于清嘉庆年间实行“屯田”政策。以屯田养兵,建防守碉卡。至嘉庆十年,共建哨卡关门1100余座,招募屯兵7000人,田土归公,对种田者采取“均七留三” 的办法,即每户的田只许留下三成归己,七成均出为官府田,称为屯田,租佃给苗民,所收租赋交官府。其方法是按田产的多寡进行均田,凡田产多的大户均水田20亩,中等户均2~8亩不等,田少或无田的户免均。这种方法客观上对占有大量田地的地主不利,使当时土地迅速集中的封建地主经济受到抑制。同时,屯田制也改变了原来的剥削关系,由受封建地主的剥削变为受官府的剥削。当时屯田的租赋远远超过了佃户的实际能力,使苗族地区更加贫困,经济发展缓慢,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趋尖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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