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市政委员会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市政委员会制又称“集体委任制”。美国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之一。由市民选出5—9人委员会,各委员权力平等,分别担任主要行政部门的首脑并集体行使立法权。市长由委员推举产生,地位与普通委员相当,无特权。美国有100多个城市采用此制。 市政委员会制Commission plan1901年得克萨斯州加尔维斯顿为了对付当年严重的洪水问题而采用的一种市政管理形式。按照这种制度,全市的行政、管理和立法权集中于一个由5人或6人组成的委员会。每一位委员都是一个部门的长官,在全体委员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责。虽然市政委员会制后来被市政执政官制所代替,但该制度曾被许多城市采用,其中包括新泽西州的纽瓦克、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和俄勒冈州的波特兰。1917年,采用该制度的运动达到高峰,当时有500个城市采用此制度。到1952年,采用此制度的城市数下降到25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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